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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海:公民社会要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公共知识分子关于“公民社会”的最大误解莫过于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洋文翻译上的问题,其实反映了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食洋不化。

  首先,缺乏入市交易能力的人恐怕连他自己都很难相信自己公民身份的有效性,譬如每天为一日三餐奔波的人就很难考虑去参与环境保护组织这样公民社会的活动。大致可以看到,人们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意愿是与其所具有的入市交易能力成正比的,譬如城市市民参与公民活动的意愿显然就比乡村农民要高得多。当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中国社会即使是城市市民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程度也并不算高,那也不过是因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程度还比较低,特别是很不平衡,譬如作为市民社会一大主体的企业主群体是以数量庞大的企业组织为基础的,而且还产生了能够游说和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各种行业协会,但是人数远比企业主为多的另一大主体——业主群体却没有什么组织性,当然也就很难对政府产生有价值的影响力,甚至连《物业管理条例》这样关于业主自治的法规都是由企业主的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为业主炮制的,相当于保姆为主人设定规则,而绝大多数鼓吹公民社会的知识分子虽然本身就是业主,却对此麻木不觉,甚至根本不参与业主自治活动,以至于背负着连自己身边的业主自治都实现不了、却经常抱怨大众不参与公民社会建设这样十足的悖论。

  其次,市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决定公民社会意识的水平,这一点无论是从西方近代以来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还是刚刚开始公民社会建设的中国,都能够看得很清楚:西方近代市民社会开始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时候,产生的主流意识是“天赋人权”,但是随着产业革命的深入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关于人权基础的认识就逐渐转变向“社会分工”方面了,譬如成为了西方社会经典的英国思想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篇就用了三章的篇幅讲述社会分工问题,指出许多古代民族都有杀死六十岁老人的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得产品逐渐丰富而逐渐废除了杀死老人的规则,老人也就获得了生活的权利,从而树立了社会分工程度决定人权水平的观念,“天赋人权”的观念逐渐退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反观当今中国,大量公共知识分子正在鼓噪“天赋人权”来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理论依据,甚至觉得把“社会分工”与人权联系起来简直就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原因也恰恰在于中国才刚刚开始大规模的市民社会建设,市民社会意识还远不深入,甚至还远不清晰,相应的,公民社会的意识也就不清晰,因而把市民社会混同于公民社会就成为了很普遍的情形。譬如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些业主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广场上自发举行大会,讨论更换物业公司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有人就向公安机关举报说这些业主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不懂得居住小区的广场并不是该法针对的社会公共场所,业主集会讨论更换物业公司和罢免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也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而是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就象企业开股东会议一样,并不需要按照该法去向公安机关申请和备案。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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