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林一海:公民社会要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公共知识分子关于“公民社会”的最大误解莫过于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洋文翻译上的问题,其实反映了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食洋不化。

  序言里提到,公共知识分子关于“公民社会”的最大误解莫过于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洋文翻译上的问题,其实反映了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食洋不化。

  一百多年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就指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论犹太人问题》)

  “公民社会”反映的是个人与表现为国家的社会整体的关系,也就是关于公权的问题,一方面,对政府来说是如何产生和行使公权力的问题,对个人来说则是如何产生和行使公权力的问题,也就是公民权利如何让渡给政府表现为公权力的问题,理解的关键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反映到公民权利计量的问题上,是以人头来表现的,俗称一人一票,反映和维护的是平等关系;而市民社会,显然指的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组织之间,再或者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就是私权利的问题,它的大小则是以货币钞票为依据的,反映和维护的恰恰是不平等关系,怎么可能是一回事呢?

  就洋文civil society 来说,的确可以有时候翻译为公民社会,有时候可以翻译为市民社会,但是针对具体事务的时候,要么只能翻译为公民社会,要么只能翻译为市民社会。譬如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显然只能归于公民社会范畴,如果说它属于追逐私利的市民社会范畴,恐怕谁都会觉得别扭甚至荒唐。而正在兴起的业主自治运动,也就是居住小区里自有房产主的业主如何管理自己房屋的事务,譬如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问题,说它属于公民社会范畴同样是勉强的,因为这样的选举不是按照业主数量,而是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的面积来计算票数的,否则秩序就会混乱了。当然,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公民社会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譬如环境保护组织,而市民社会关注的是特定群体自身的利益,譬如业主自治的问题。

  这样两种性质明显不同的事情拥有一个洋文civil society,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事情,其实不然,因为在西方古代社会,正如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直接统一的,拥有财产从而具有交易权利的市民才能参与国家事务,例如古希腊城邦的“市民大会”,当然也就具有了公民的含义,因而也可以翻译为“公民大会”。反过来国家也能干预市民社会,譬如可以经过公民大会投票表决剥夺市民的资格,例如古希腊就有“陶片驱逐法”,把大家不喜欢的市民赶出所在的城市,甚至很受欢迎的市民反而被认为对社会有危险而遭到驱逐。但是到了近代产业革命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事务逐渐分离开来,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同样也逐渐分离开来了,一方面,公民社会成为了反映市民社会愿望的镜子,或者说是成为了市民社会作用于国家的中间形式;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无权剥夺市民合法的交易权利,譬如一个人即使因为犯罪入狱,也就是他的公民权被限制甚至剥夺了,但是他以前合法拥有且没有被依法剥夺的财产仍然能够自主交易,也就是作为市民的权利依然存在。  简单地说,只要把握了“市”的含义,“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区别不等于分流,市民社会始终是公民社会的基础,道理并不复杂:

  • 责任编辑:宋代伦

人参与 条评论

标签: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