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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治理解析:开国上将王震不满进疆老同志调离

根据曾任王震秘书的李慎明回忆,1980年9月中央召开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会上中央决定派王震到新疆,“代表中央慰问新疆各族干部、各族群众和解放军指战员”。此行后,返回北京的王震向邓小平递呈了报告,希望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农工商联合企业,归中央农垦部和自治区双重领导。

  提高居民积极性

  第三个方面是守法方面。

  第一,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呢?应该说法制教育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它不仅可以使公众坚定法治信念,从内心去维护法治,而且还会使公众自觉遵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然而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却发现很多被访者并不知道有这一“条例”,更不清楚其中的主要内容。在回收的“一市两地”1800 份有效问卷中,我们问及“条例”的情况时,喀什地区有12.9% 的被访者回答“不知道”。

  当问及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时,喀什地区的问卷统计情况是23.66% 的人不知道该条例,48.12% 的人只知道一点点。因此,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守法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二,提升居民自我管理意识。城镇社区自治是推动社区民主建设的最佳途径,也是加强社区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新疆的城镇社区维稳工作中,居民的自治意识、自我管理意识比较淡薄。

  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居民对本社区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并不高,在喀什地区的受访者中不感兴趣的占到25.54%,不知如何参加的占35.22%。而在社区的维稳工作中,居民的积极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受访者在被问及:“您愿意参加本社区的维稳活动吗”时,还是有相当比例的居民不愿参加或有报酬才会考虑,喀什地区不愿意参加的占9.41% ;有报酬才参加的占到43.28%。

  总之,法治是做好新疆民族地区城镇社区维稳工作的基本路径和保障,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新疆城镇社区的维稳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方向,同时也可以规范执法人员与社区干部严格依法办事,居民和社会也可依据法律来加强对社区维稳工作的监督,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为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本文原载《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1期,原题为《城镇社区维稳工作的难点与与法治解决路径---基于新疆地区的调查研究》。本刊有删节,小标题有修改。)

  •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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