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具体案件协调公检法方式转变
中央政法委调整职能的重大步骤是不干涉个案,改为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
其实,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之初,就规定其职能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把握,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首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将其定位比喻为:“要当参谋(不是当司令员、政委)、组织干事和秘书。”中央政法委第三任书记乔石还特别强调宏观领导,反对干预个案,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但后来,政法委权力不断扩大。1995年,中央政法委的职能扩大至十项,其中增加了“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从一些学者的著述,以及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些大案来看,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曾给政法委带来很大的批评声音。学者们认为政法委经常是过分地承担着在具体案件上对公检法的协调功能,就是当公检法对某个案件存在分歧时,政法委召开协调会,提出初步意见。这种协调,常被批评为案子还没有侦查终结就先定了调子,这样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法院的公正审判都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种评价并非空穴来风。比如曾轰动一时的河南赵作海案,就爆出在检法两家意见很不统一的情况下,政法委出面协调,最后法院根据协调意见,判处赵作海死缓。在其他一些大案中,也经常有政法委协调的影子。
对于这一指责,政法委官员也有自己的苦衷。一名中央政法委官员称,需要政法委协调的基本上都是疑难案件,而且是公检法意见很不统一,还很容易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实际上,政法委承担了很大的压力。
这种协调个案的现状正在改变。1月初的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曾对中央政法委的官员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孟建柱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规范领导、指导、监督的权限、范围,既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确保各层级政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孟建柱要求的改革方向,正是回到了政法委“务虚办大事”的早期定位。近几个月来中央政法委的动作,也更多转向了推动法律完善、加大执法力度,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些更为宏观的方面。
今年以来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以及公检法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联合行动,均是由中央政法委推动的。有学者认为,这也是中央政法委的协调功能,这种在立法上的协调以及协调公检法对重大民生问题的打击,适合公检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比协调具体的个案效果要好得多。这些改革的内容已经在地方试点,并由相关司法单位牵头,在总结试点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