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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高层密集发声:冤假错案强调疑罪从无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突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高层也密集发声,并先后出台多项措施防止冤假错案。

  强调疑罪从无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冤假错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随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认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起诉意见而提起公诉;而有些审判机关则在证据明显不完整的情况下,降低定罪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不应有的处罚。

  赵秉志认为,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立场,同时在少数案件办理中对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方式未能有效约束,因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成为替侦查机关背书的部门。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从而为冤错案件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赵秉志说,近年来“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的日益深入,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会影响力而将司法机关推入政治化运作的环境中,使司法偏离了公正的立场,既掩盖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遮蔽了法律规范应有的内涵和要求。

  对于已知的冤错案件,赵秉志总结了其特点:之所以被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复活”,很少通过制度内的再审渠道及其他刑事案件审查机制被发现。

  沈德咏在上述文章也指出,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

  “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文章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我们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原则,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特别是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

  针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就要宁漏毋错”的说法,朱孝清则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因为如果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如果漏了,案件的被害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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