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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一事多罚引争议:挖了半天 三部门罚款

对于巢湖市中焊镇武都村村民杨虎来说,现在最大的“心病”就是自己租来的挖掘机被当地政府部门扣押了13个月。杨虎向记者出示了缴纳罚款的两份收据,上面分别盖有巢湖市国土部门、林业部门的公章。

  工商局认为,杨虎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没收挖掘机。

  “后来我申请听证,工商局最终决定,不没收挖掘机,但罚款5万元。”杨虎说,加上数千元的拖车费,1万多元的停车费,可能还要再花上近7万元,才能取回挖掘机。

  “我的违法事实就是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一共只干了半天,机子就被扣了。”他表示,无力承受,这么多部门的罚款。

  和杨虎一样,不少当事人都接受了“多次罚款”。记者在巢湖市工商局采访时遇到了烔炀镇的部分村民。一位何姓村民说,他们14户合伙凑钱租了一台挖掘机在山上开采石料被查获,后来被国土部门罚了5万元,又被工商局罚了5万元,此外还缴纳了“停车费”、“测量费”。

  一案能否多次罚款?对此,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赵福宣认为,因为是联合执法,当事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每个执法部门都会依据各自的法律作出处罚。“处罚对象不一样,处罚内容不一样,说是‘重复处罚’,其实是一种误解。”

  他强调,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是经过市里“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会商通过的,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决定的,最后要向社会公布的。

  不过,《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认为,巢湖市执法部门的做法涉嫌“重复罚款”。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不能对其进行两次罚款,否则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在他看来,这也牵涉到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最主要、最严重的违反行为,由一部门进行集中处罚,罚款之后,其它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否则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环保、税务等众多部门均可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失公正的。

  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巢湖市严打非法采矿现象,是因为矿山粗放式开发,巢湖周边的部分山体一度“满目疮痍”、“支离破碎”。为了建设生态巢湖和宜居城市,巢湖市痛下决心,曾用两年时间关闭了全市67家矿山企业。与此同时,完成39万平方米的生态修复。

  但是,随着矿山的相继关闭,石料价格上涨,一些盗采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盗采,从中获利颇丰。用当地一名官员的话说,有些人几天就能挣数万元,引得不少人效仿。为了严打盗采现象,市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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