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中心印章居然有国徽
丁某所在的甘肃某商贸公司是在2010年初与西部中心及其负责人王某产生交集的。当丁某发现西部中心并未取得水电项目的立项及批复时,一纸诉状将西部中心及其负责人王某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2012年6月4日,城关区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到北京市工商局、国家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材料时,发现该研究院没有注册,其营业执照不真实。
法院在向兰州市招商局了解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办理驻兰办登记材料时,发现其向兰州市招商局所提供的驻兰办证文件、材料、印章均不真实。
“被告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不存在,西部中心所提供的办证材料不真实,所谓的西部中心形同虚设。”民事裁定书称,被告王某是以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名称签订涉案合同,故应确认该案无民事案件具备的平等主体。
据此,城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甘肃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民事裁定书还载明:“该案涉嫌公文、国徽印章等情形。”记者在西部中心所签的合同中发现,该中心使用的印章中确实带有国徽。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记者查看该民事裁定书,没发现有将案件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字样。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于2012年7月3日,分别向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原兰州市招商局)和陇南市发改委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直指政府部门失职
在向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城关区法院明确指出,“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营业执照、文件等材料均属伪造,其法人主体虚构。
上述司法建议称,“因你局办理的驻兰机构证照,使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在甘肃陇南承接开发水电项目,并随意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转让费等违法行为,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又无法找到合法的法人主体进行追偿。”
该司法建议中所称的“随意签订转让合同”,是指西部中心于2010年7月与甘肃某商贸公司签订了“马家坝水电站联合开发协议”后,又于同年11月和陕西某矿业公司签订了“马家坝水电站联合开发协议”,将马家坝水电项目控股权再次转让。
城关区法院建议,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在办理外地驻兰机构登记证时,应该认真审查外地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只是形式审查。
在向陇南市发改委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城关区法院也建议,在立项审核水电站工程时,应该认真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及经济实力,并公开招标,不能只是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