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出现。
按照条例草案,汕头将对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的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则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
草案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专家说法
广东将为全国防腐立法积累经验
曾参与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论证的法学专家、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珠海、汕头等地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必然会激发省内其他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开展同样的立法探索。而省内各地预防腐败立法取得的进展,也必将推动广东省的预防腐败地方立法,从而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南方日报记者 向松阳 袁丁 黄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