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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规定官员被撤职将倒查其提拔过程

珠海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严管领导关系人不得指定录用秘书或司机

  征求意见稿对领导干部的预防腐败被重点强调,禁止领导为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比如禁止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秘书、司机、警卫等)。

  笃于“裸官”问题,珠海此次立法明确,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就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处分违法干部对打击举报人者从重处分

  按照征求意见稿,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比如情节明显轻微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的;而应受处分的行为人如果伪造、毁灭证据,阻挠调查腐败行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都将从重处分。

  在法律责任上,应回避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或进行兼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规定,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中介服务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处分。另外,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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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法规出台先经廉洁“杀毒”

  防止一些部门借“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

  汕头防腐条例草案共六章62条,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其中,对社会关注的“裸官”、“官二代”、“财产申报”等话题都作出了回应。

  条例草案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也不能进入重要单位的领导班子。

  条例草案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不实或者财产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除了个人以权谋私外,个别部门、单位形成“利益小圈子”也是腐败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汕头防腐条例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管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尤为引人注目。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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