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了有可能减轻刑罚
对于贪官来说,法庭上的最后陈述可能是他们最后公开发言的机会,而且这次发言还有可能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因此,他们没有理由不珍惜这次机会。
尽管落马官员的“悔过书”大多显得大同小异,但是,仍有不少官员在文风和内容等方面显示出一些差异。这既是官员不同个性的体现,又往往具有针对性很强的策略性。
很多人都认为官员的悔过书都是“鬼话”,是为了减刑而“打一个漂亮幌子”。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也认为,贪官在案发后,面临坐牢甚至死刑的处境,为了求得从轻处罚,才写下套话连篇的悔过书,表明自己要痛改前非,这其实是贪官惯用的伎俩,是为了在审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据《法治周末》报道,事实上,不管是真心认罪,还是言不由衷,还是春秋笔法,悔过在司法上是严肃的。司法实践中的贪官悔过书并不是艺术或者文学创作,而是作为悔罪认罪的一种表现,属于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郑旭介绍说,量刑主要考虑三点:首先看你犯罪的严重程度,贪污和受贿看数额,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看造成损失有多大;其次看你是否自首或者立功;第三看你是否在审理中自愿认罪。
庭审环节认罪对官员能否减轻刑罚很关键。许兰亭介绍,这里面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好量化,所以目前也有一些争议。
不仅是悔过书可以套三段论,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介绍,庭审陈述阶段的悔罪认罪也有起承转合,有套路可遵循:首先是对不起谁,比如党、组织和家人。其次是分析原因,比如放弃了世界观改造,放弃了严格要求自己,贪念作怪,等等。第三是表达悔过自新的决心。最后希望法院客观公正从轻处理。
有评论认为,《刑法》将减刑条件界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确有立功表现”,悔过书似乎能沾上“确有悔改表现”的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应该同时具备“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这四个方面情形,悔过书连“认罪服法”都算不上,不可能能作为减刑的依据。
“悔过书往往是事后的个人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郑旭表示:“它不属于必要的司法程序,如果官员是在法院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可能从轻判处,但这个环节不是向社会认罪,而是向法院认罪。”
“相反,如果没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当问题被查清了,已经宣判过了,再悔过检讨,对减少量刑是没有帮助的。”他介绍说,量刑主要考虑三点:首先看你犯罪的严重程度,贪污和受贿看数额,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看造成损失有多大;其次看你是否自首或者立功;第三看你是否在审理中自愿认罪。
对于写了悔过书的贪官能否减轻刑罚,广西桂林某监狱某管教表示,在法庭判决之前,如果写了悔过书,就有可能减轻刑罚。
该管教同时称,如果贪官被判刑,进入监狱后,想要减刑的话,则必须认罪,如果写了悔过书,会被视为认罪态度较好,对减刑也会有帮助。
不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维钊律师表示,写悔过书的贪官绝大多数都达不到其“减轻处罚”的初衷。他说,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话,法院才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写悔过书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立功,顶多与“认罪态度良好”沾点边,法院是不会根据这一点对一个被告人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