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几个重大错案相继曝光,震动了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长文对冤假错案作出直率反思。他说,冤假错案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
究竟哪些问题导致法院在疑案判决中出现偏差,哪些现实困难让法官无法作出无罪判决,什么样的司法积习左右着法官判决,怎样的制度变革能从根本上减少冤错案的发生。近期,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司改办负责人和相关资深法官及有关学者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他们总结了在这批错案中暴露出的三大审判问题: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和公检配合多、制约少;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得到坚持;非法证据难以大胆排除。“这些方面我们都做得不够好,不够有决心。”
据透露,最高法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对错案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给出“药方”。
有罪推定思想还未根除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法院敢于如此下判,勇气非凡:这两起案件得到纠正的背后,既没有被害人“死而复生”,也没有“真凶”出现。
同样是平顶山中院,既可以两次判李怀亮死刑,也可以宣告他无罪,标准极为分裂。在错案中二审法院(一般是高院)的表现则往往是很“纠结”:屡次发回重审;“留有余地判死缓”,即“疑罪从轻”;或干脆搁置,即“疑罪从挂”。
其实,真凶浮现与否,不应当是宣告其他人无罪的必要理由。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基本常识,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继续追查真凶,那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早在1996年,“疑罪从无”就写入了刑诉法。外界普遍疑问,中国的法院为什么很少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院对此作出解释: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总体上非常低,主要跟中国的诉讼结构有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达不到标准就不能提起公诉;法院定罪也是这个标准。同样一个案件,同样一个证明标准,不同的三机关办理,无罪判决的案件自然就少了。
最高法一位资深法官还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比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更加严格。执行这样的标准,进入中国法院的刑事案件,无罪的可能性确实会更低。“这些冤错案件,没有坚持这个证明标准,所以就出了问题。”
综观几个典型错案,“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都走了形,有的甚至凭口供就作出死刑判决。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当时某领导曾指示要根据“两个基本”,将该案办成铁案。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当时的司法环境是以惩治犯罪为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但实践中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最根本的是有罪推定思想。一些法官在开庭之前,可能已经潜意识里将被告人当做“犯罪分子”,在庭审中更表现出偏向控方的倾向性,甚至给人“未审先定”的感觉。一些律师提出无罪判决率太低,是在抱怨辩护工作不被重视。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在一审和二审时,律师都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几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果然比对上了另一个死刑犯。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沈德咏说,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不仅存在,而且还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