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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普遍担心被报复 专家: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

如何用制度为实名举报清障,以唤醒公众实名举报的热情和胆量,已成为纵深反腐必须思考的重要命题。”  事实上,自2012年以来,在一系列反腐败手段中,尽管实名举报已成为较为快捷和有效的反腐利器,多名腐败分子落马。

  须反腐机关公信“保驾”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只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则,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让举报人没有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才能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遁。

  “实名举报尤其要细化举报保密制度,用制度清除反腐机关的‘内鬼’,让反腐机关以公信力为实名举报‘保驾’。”杜立元说。

  “应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在立法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杜立元建议,“对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等等。”

  “由于‘隐性打击报复’呈现多样化趋势,且难以取证,应把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设计‘关口前移’,所以细化举报保密制度,应是最明智的举措。”杜立元说。

  在鲁照旺看来,现在有些网络举报方式,可以看作实名举报。因为有些网络方式表现出来的虽然是网名,但注册是实名的。“反腐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不妨用网名,这对举报人也是一种保护措施。”

  “公众在选择实名举报时,除了需要反腐机关能优先处理的承诺,还需要制度保障来壮胆。”李成言说,“让举报人敢于实名举报,有必要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凡打击报复或泄露举报人及举报信息的,‘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从重判处’。”

  “举报人的信息应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凡接触到举报材料的人员都必须在知情人名单上签名,为追踪问责奠定基础。”李成言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应有更多制度化的措施。比如建立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制度、举报信息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制度以及举报人奖励制度,等等。”

  美国保护举报人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美国还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为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对打击报复者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        

  • 责任编辑:方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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