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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普遍担心被报复 专家: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

如何用制度为实名举报清障,以唤醒公众实名举报的热情和胆量,已成为纵深反腐必须思考的重要命题。”  事实上,自2012年以来,在一系列反腐败手段中,尽管实名举报已成为较为快捷和有效的反腐利器,多名腐败分子落马。

  隐性报复难以界定

  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呈现多样化形式,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

  “隐性打击报复”一般体现为,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借“合法”手段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比较常见的手段是,有的借优化组合、提级晋升工资、聘用合同期届满、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甚至辞退或开除;有的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点,借题发挥,对举报人作出不恰当的处理,等等。

  “贪腐者基本都掌握一定权势,拥有各类资源,甚至能动用不可小视的人脉关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鲁照旺说,“对于弱势的举报人来说,制度对他们进行有效保护,才是实名举报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

  “由于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更多的人会首选匿名举报,而对实名举报却疑虑重重。这折射公众对反腐机关保护举报人缺乏足够的信心,严重阻碍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鲁照旺说。

  “有规难循”的现实困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实名举报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尚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事实上,国家不乏对举报人保护的相关法规。比如《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都明文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指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7月8日,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指出,打击、报复举报人将被从重问责;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中国并非缺乏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规定,而是内容多数分散于各种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规难循”的情形。

  “同样,尽管有相关的泄密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但由于保密程序不完善,很难确定泄密者。”杜立元说,“正因如此,有些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利益纠葛的办案人员,把本应保密的实名举报者身份信息泄露有之,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处理’也有之。实名举报人往往因此被置于危险的境地。”

  现实中也鲜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的案例。即使个别被处罚,也缺乏威慑力,甚至有些不了了之。

  “与许多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李成言说,“从以往一些案件不难发现,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如果办案人员同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勾兑,司法就失去了公正,而受到伤害最重的必定是那些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主要有两种:公开媒体的举报和向监督机关的举报。不管是哪一种举报,只要是实名举报就应该尽快回应,查有证据就要实施保护。”李成言说,“有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主要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实名举报实施效果不佳,根源在于未能对举报人实行有效的保护。”

  • 责任编辑:方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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