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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财税改革改什么?

  重新划分事权

  我们提到了1994年分税制中对事权的划分情况,一言以概之——除了显而易见的国防、外交、武警等事权以外——其它的事权基本上是按两个逻辑来进行划分的,一是政府层级的归属,即体制上属于哪级政府,就由哪级政府负责,如中央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中央,地方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地方。二是按地域,即是谁地面上的事,就归谁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属地原则”。

  这两个原则看似容易为各方理解和接受,但稍微细究一下,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是司法的问题。这属于行政支出中的一项,按上面我们讲的划分事权的逻辑,地方司法部门的支出归地方负责。这可就出大事了,相当于将猫鼠关在一起,而且是后者供养前者。后来广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近年来许多涉及到政府侵害民众利益的诉讼得不到公正司法解决以至于引出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业的空前火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误配置给地方的司法权有关。

  二是社会保障的问题。1998年推行了国企三年脱轨困的改革,出现了许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必须得到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端。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央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建立了低生活保障制度,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地方于是依样画瓢,也相继建立了针对本地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现在我们现在看到的支离破碎、分地区、城市、人群而不同的全世界都罕见的社保体系。到今天,我国社会保障的问题可以说已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任谁一想到社会保障下巨大的资金缺口和不同人群两重天的待遇,就头脑发麻,避之唯恐不及。碎片化的社保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资金分散,每一个政府,即使是县、区这样一级范围特别有限的地方政府,也掌管着一笔不小的社保资金,完全形不成保险所需要的“互助共济资金池”(现在正向省级统筹的方向发展)。

  类似这样的事权误配置的例子有不少,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当然还有一些涉及到地方管理的事权误配置给中央的,近来国务院正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省也会相继启动,可视为事权改革的另一极。

  我曾经将这种按“属地原则”划分事权的方式称为传统的事权划分方式,周黎安称之为“行政包干制”(详见)。这种方式在中国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传统中国,由于交通、信息、技术等原因,区域和区域之间相互分割、甚至相互隔绝的,很少发生横向联系。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区与地区之间的隔绝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人员流动更是在禁止之列。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联系较弱,因此一个地方政府口衔天宪治理本地,按属地原则明晰自己的责任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实际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之间要素的融通、人员的往来,经济上的联系越来越强,资本无脚可走遍天下,随其脚步而增加的是多种多样跨区域的事务,大大超出了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范围。这种划分方式就不适用了。

  高流动性下应当如何划分政府间事权,公共财政学的理论已经讲得很清楚,基本原则是按公共产品(此处即事权)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即一项事权,如果只涉及到一个地方,没有或很少外溢性,则宜于归于该政府,如果涉及多个地方,则宜归于多个地方政府的联合体或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如果涉及全国,则宜归于中央政府。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事权划分首先要转换“单位”。什么是“单位”?我理解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事”,以谁为主?在考虑事权划分的时候要换一种思维、换一种问法,由“哪一级政府做什么事?”这样的提问方式转成“某类事适合哪级政府去做?”。深言之,将考虑事权划分的主体由“政府”转到“事”。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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