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政支出)范围。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有: 国防费、外交、 武警、 全国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本级的行政事业费, 中央直属企业的相关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等。
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地方行政费用, 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 地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 城市维护建设费, 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
从这个事权清单给人很强烈的观感是:除了国防费、外交、武警等以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而治之”,特别是相关企业、学校、医院等支出方面,基本原则是“谁的孩子谁抱走”,体现了后来总被人提到的(事权)“属地化”的特征。现已成为最大事权纠葛的社会保障,那时还没有出现哩。
2、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
属于中央财政固定税收有: 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属于地方财政固定税收及收入有: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 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 , 地方企业上缴利润,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屠宰税, 农牧业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遗产和赠与税, 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有: 增值税( 中央分享75%, 地方分享25% ),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归中央, 此外资源税归地方) , 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
我在长期的教学中早就发现,1994年分税制收入划分的清单基本上没有考虑税基的流动性问题(这是国外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的重要考虑因素),而是按税收所产生的收入能力的大小在进行划分的,即产生收入多的,主要归为了中央税或共享税,产生收入少的就归为了地方税。另外在说明的是,就当时这个分税的清单来看,还是有点“分税(种)”的内涵的,远不是现在分税制明白无误表露的“分税(额)”的意思。
3、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按上述财权的事权的划分,设计上是将60%的收入归中央,40%的收入归地方,支出则则是地方占60%,中央占40%,其中20%的收支差额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行调节。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直接形成了今天的改革的问题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