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周刊》的《忏悔录》专栏专门刊载贪官们的忏悔之言,尽管内容各异,但大都是声泪俱下、顿足捶胸,真可谓“满纸忏悔言,一把悔恨泪”。他们在分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有的说因为学习抓得不紧、思想改造得不好,有的说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等……这些分析都没有错,而我们从许多人的忏悔中发现,他们在大搞腐败时有一个共同的心理,那就是侥幸。正是这种群体性的侥幸心理构成了腐败生态得以存在的土壤。
认为交易隐蔽不会查到自己头上
当前,由于预防机制的缺失,我们在反腐工作中基本上实行的是事后惩处的办法。有关部门获取腐败案件的线索,除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拔出萝卜带出泥”外,大部分仍需要依靠群众举报,而且这种举报也很不规范,基本取决于群众对内情的了解和个人的意愿。在此情况下,腐败分子自然认为只要交易秘密,就会平安无事。有的腐败分子在受贿过程中还坚守“办不成的事不收”等“几不收”原则,以进一步加大“保险系数”。总之,贪官们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进行自我保护。认为交易隐蔽不会查到自己头上,这是他们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一。
贪官潜伏期长
一般说来,贪官大都拥有自己的“保护伞”,以求得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保护。正如薛玉泉所说“就是有点风吹草动,上边也会有人罩着”,加之有些部门监督机制的缺位,就更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伸手必被捉”毕竟还不是“伸手‘即’被捉”,对“伸手”者的查处往往会有一个过程。因而腐败分子的潜伏期往往很长,时间短的四五年,长的七八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有的贪官由于第一次受贿未被发现,后来的几次也未被发现,胆子于是就越来越大了。这是他们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二。
贪官被查处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目前的反腐有点像“隔墙扔砖头”,砸到谁是谁,这种说法可能过于夸张,但着眼现实,确有许多贪官是偶然被发现的,比如“小偷反腐”、“情妇反腐”,比如周久耕因“天价烟”入狱、杨达才因“天价表”落马。这些“偶然性反腐”,不仅让民众产生“还有很多贪官没有被发现”的推测,而且给一些官员造成“只有倒霉的贪官才会被查处”的印象。于是在贪官眼里,国法的威严被打折扣,遵守国法甚至不如遵守官场“潜规则”重要,与其得罪人,不如“得罪”国法。这是他们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