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民:中国集体谈判中的体制工会

2013-05-10 09:02:47  来源:共识网

  理念、组织和法律无疑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理念的传播、普及,组织和法律体系的架构。这其中理念是先导,组织是关键,法律是基石。在一个更大的社会系统中,某一子系统既受制于总系统也作用于总系统。能否找到一条消解现存劳动关系主体间四元结构的道路呢?如何让没有组织的劳工与丧失了代表性的工会重新回归到同一状态呢?在两种情况下有可能。第一,现有社会政治结构子系统全面解体,体制工会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在外部环境的压力下强制性转轨,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社会动荡和急剧的政治变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是高昂的;第二,渐进地实行体制改革,依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通过赋予体制工会全新的社会功能,促其实现组织结构的改变,最终完成体制工会的转型。

  社会组织的形态取决于组织结构的演变,一般社会组织的性质赖于四个方面:成员、宗旨、功能、结构。成员的稳定性对组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宗教组织的成员若变成一群无神论者,宗教组织就会蜕变成世俗俱乐部。成员的改变直接导致组织性质改变的例子不胜枚举。同时,改变组织成员的成分亦是困难的,需要相对较长的过程。组织的宗旨即它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一般不会改变,如需改变毋宁废除旧的社会组织,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组织名称也会发生改变。例如,苏东剧变以后传统的共产党改名为社会民主党。功能和结构是决定社会组织基本性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实现什么样的组织功能决定着什么样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适应。组织功能体现了组织的运作、决策、反应与协调等结构层面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的功能决定着该组织的性质。赋予一个组织新的功能势必引起整个组织系统的嬗变,引发结构的调整和组织的转型。如果上述分析是成立的,解析中国集体谈判主体间四元结构,奠定集体谈判的基石,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工组织,似乎存在一种新的可能性。一种避免破旧立新,不需激进变革即可过渡到新的劳动关系,建立新的集体谈判结构框架的可能性。在社会价值观和理念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赋予现存的体制工会开展集体谈判的新的功能以及集体谈判劳方谈判主体的新的角色,组织和代表劳工开展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一步步地实现谈判代表的直接选罢、谈判内容的授权及确认,逐步过渡到较高水平的制度性协商、谈判和劳资自治,受法律约束的关厂与罢工等压力机制的运用,直到建立完善的集体谈判法律制度。

  上述前景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基本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政治体制正在和将要步入一个改革和自我完善的进程。共产党自身的转型、党与工会的关系、党的转型给工会带来的改变都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虽然人们还不能描述这一进程的细节和最终结果,但它的方向和趋势却清晰可见。

  (相关简介:吕建民,北京明德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 方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