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民:中国集体谈判中的体制工会

2013-05-10 09:02:47  来源:共识网

 

  四、工会与劳动、资本、政府的相互关系

  考察现实的中国工会不难发现,它不同于一般工会的地方在于:角色错位和角色转换的常态化。有时候它代表劳方,特别在立法过程中和以法律条文界定的工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会确实存在着有型的工人组织的网络,名义上的会员也成千上万,但工会不是自下而上的以民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而是自上而下靠权力被组织起来的。对工人群众而言,工会更像外在的、居高临下的主人。很少有人在意自己是不是工会会员,会员身份既不能给他带来什么,也不会使他更多失去什么。对这个主人既不需谄媚也不需冷落,而是与己无关。

  更多时候工会代表政府,经常看到它充任某一时期政治主题的阐释者、党的核心任务的执行者和重要的维稳力量;通常情况下,地方工会的主席担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副职,甚至党的委员会的常委,完全进入了党政的核心决策层。党的政策、任务和指令是工会必须考虑和完成的。工会只对党和政府负责。

  有时候工会代表资本。在工会组织能够覆盖的企业中,工会主席往往是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企业高管的职务和工会领导的身份势必造成不可避免的人格分裂。各级工会的会费由企业上缴,并由税务部门代扣。基层工会干部多是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由企业发放。企业老板通常具有工会委员的提名权,很容易把自己的代理人选进工会,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基本上名存实亡。基层工会从上级工会领受的任务是优先维护企业正常运作,其次才是争取劳资和谐,维护职工权益。无论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和工作内容上,工会都很难摆脱企业的制约。完全可以说,现实中的体制工会并不如立法条文、红头文件和教科书中所称的中国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的代表,它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参与到劳动关系之中。确切地说,现行集体协商式的劳动关系可以概括为:党和政府通过体制工会主导的劳资双方参与的多方协商,主导则意味着主导者具有至高的创制权、协调权和决定权。

  五、工会可否由功能转换达到组织转型

  无论是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劳工与工会断裂的状态使得实际操作非常困难,正如实践所表明的,集体协商在好的情况下成为了党政主导的体制工会的越俎代庖,劳工领受到的好处只是单方面的恩赐与施舍,以工会干部的良心和德行作保障。多数时候变成了工会官员的个人政绩,统计上的数字游戏,官方文件中的弄虚作假。集体谈判中,基于工人的团结权所产生的谈判主体不复存在,因而失去了集体谈判的前提和条件,使得规范、法制化的集体谈判丧失了可能性,只能演变出偶发的劳工群体事件。

责任编辑: 方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