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梁颂恆申请上诉,准以3000元保释外出,但不能离港/大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报讯】(记者冼国强)梁游等五人强闯立法会案昨日判刑,各被告全部被判即时入狱四星期。判刑前被告游蕙祯展现出反覆无常个性,她原本决定不求情,却又突然求情指,需照顾重病父母希望获轻判。当法庭直指,本案游蕙祯等五人毫无悔意,判囚是唯一选择。游一度表示上诉,但最后又变卦称放弃上诉,决定即时服刑,成为阶下囚。而同案的另一主要被告梁颂恆则坚持申请上诉,准以3000元保释外出,但不能离港。
有政界人士直言,梁、游和相关人等以暴力冲击立法会,伤人犯法,判囚是罪有应得。
本案五名被告为梁颂恆(31岁)、游蕙祯(27岁)、杨礼康(25岁)、钟雪莹(26岁)、张子龙(30岁)。在本年5月11日被裁定于2016年11月2日企图以暴力方式进入立法会1号会议室内,五人非法集结罪成。
原先梁颂恆、游蕙祯不作求情,以示对罪成不满。至昨早九龙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诗丽判刑前一刻,游的代理律师呈上三封包括游自己撰写的求情信,指游在过去几星期经反思后,认为自己对事件需要负责。
保安口供:激烈埋身肉搏
游蕙祯在信中称,过去自己固执,只作政治考虑,冲量个人得失,未有周全考虑,结果连累父母。她称母亲身体健康欠佳,父亲更有鼻咽癌,所以她恳求法庭轻判非监禁式刑罚,让她尽孝照顾患病父母。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诗丽考虑判刑退庭近一小时,她宣判时直指涉及严重暴行,不能轻判。她直接引用保安员口供:“担任立法会保安19年,从未见过如此埋身肉搏的情况”,被告各人不顾现场环境人多狭窄,造成歷时达20分钟的混乱场面,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裁判官指,各被告都是成年人,绝非少不更事。各被告在明知已被禁止入内后,仍有预谋前往现场,再有计划地冲击保安员防线。各被告当日行为,不单伤害执勤人员,更直接损害立法会尊严。
事后,梁、游更挟“议员身份”与本案另外三名被告都不认罪,反映他们毫无悔意。游虽然道出父母病况,却从无承认罪责,法庭不可以对无悔改之心的人作出轻判,因此各被告均不获减刑,均判即时入狱一个月。
梁不知悔 庭外再狂言
辩方表示,各被告都会提出上诉,但至昨午后,已被收押的被告游蕙祯、杨礼康、钟雪莹三人又称放弃上诉前往服刑。而梁颂恆、张子龙则继续申请上诉。
游蕙祯稍后由囚车押离法院。梁颂恆获保释后,在法院外即将涉案暴行责任,说成是政制问题,狂言指依赖法官去维持人权保障是不切实际,又将针对政府的违法者,包括自己称为“义士”,尽显他不知悔改的心态。
议员促尽快检控“佔中”始作俑者

图:“佔中”破坏秩序,令社会撕裂,各界一直提出向发起人戴耀廷究责的诉求
记者吴维思报道:青年新政梁颂恆和游蕙祯及另外三名助理,2016年因为强行进入立法会会议室,被裁定非法集结罪名成立,各被判四星期监禁。有政界人士认为,梁、游和相关人士以暴力冲击伤人犯法,罪有应得,判刑四星期是具阻吓力的刑罚。他们指出,“佔中搞手”是散播违法抗争的始作俑者,但至今仍未受到法律制裁,敦促律政司尽快处理。
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认为,事件的根源是因梁、游未有尊重自身议员身份,反利用庄严议事厅“搞辱华”,更再次不尊重立法会主席命令,有预谋地冲击立法会,让多名保安受伤。她指出,判刑四星期是具阻吓力的刑罚,反映了无论是什么身份,任何犯法者都必须负上法律责任,同时亦带出重要信息,立法会是需要守法的地方,任何人使用暴力均要负上刑责。
李慧琼又表示,留意到游蕙祯在求情信中,称反思自己“作为公众人物却轻视其言行的影响力,非深思熟虑”,强调民建联对年轻人一次又一次因暴力冲击而被定罪甚至入狱,感到非常痛心和可惜;更批评“佔中搞手”才是散播违法抗争的始作俑者,但至今仍未受到法律制裁,促律政司能尽快处理。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勇表示,正义只会迟到,但不会不来,而法治是香港成功基石,正如法官在之前旺角暴动案所说,判刑是不会理会政治理念。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一定不能达义,梁游等人行使暴力,根本是破坏议会尊严。陈勇批评,梁游从来不懂法治,因懂法治就不会暴力冲击,自己违法却无悔意,实在尽毁前途。
梁颂恆随意搬龙门
青年新政前立法会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恆,于2016年伙同三名前助理冲击立法会会议室,五人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罪成,判监四星期。
法庭宣判后,梁颂恆要求上诉获准保释。他在庭外声称,判决匪夷所思。他自封为“政治犯”、“良心犯”,又形容法庭的判决,是天秤只会向当权者倾斜。
香港法律之根源于英国,到了今日香港法院判刑时,仍然参考英国案例。他们被控的非法集结罪,是按现行公安条例提出起诉。公安条例是特区政府订立的吗?非也,现行公安条例在九七回归前已经存在。
回归后香港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改变,香港法院判刑参考的案例,仍是包括英国等施行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唯一改变,是某些政治人物视法律为儿戏,为达政治私欲乱摆法律龙门。
从违法“佔中”、旺角暴乱,到梁游宣誓时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标语及把“China”读成“支那”,鼓吹“港独”及辱华,违反誓词被DQ议席,其后他们不满被DQ议席,纠众冲会议室,被法庭起诉。背后均源于他们以身试法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当面对法律制裁,又将自己装扮成“政治犯”、“良心犯”。
任何人若以政治理由肆意冲击法律底线,触犯刑法后又拿出政治理由做挡箭牌,自称是“政治犯”、“良心犯”,香港还有法治吗?这才是破坏法治的罪魁祸首。
若说违法达义,杀人犯若以政治原因,作为杀人的抗辩理由,将自己变成“政治犯”,能逃避法律责任吗?杀人就是杀人,犯法就是犯法,政治因素不可能成为违法的抗辩理由。香港没有“政治犯”,也没有“良心犯”,只有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