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郑赤琰
周庭参选立法会补选,被选举委员会取消资格,有立法会议员在答问大会上追问特首林郑月娥是否剥夺周庭终生参选的资格,在追问时还指选管会此举不民主。林郑回应说无人能在此时作出这判断,选管会作出决定时,她人在外国没参与其事,获闻其事后她也会尊重选管会的决定。
显然在立法会仍有不少“泛民”认为DQ周庭违反民主,但要指出的是,他们面对到这事时,却必须严守分寸,不能以为自己是民选议员,在议会的言行可以受到议员特权的保护。不错,议员议事时可畅所欲言,甚至像“拉布”那样把政府许多重要提案搁浅,外界对此种行为虽感不满,但也拿他们没办法。可是像“港独”、“本土自决”、“民主自决”等任何有触及分裂国家主权的危险议题,是作为特区的香港绝对不可越过“红线”。
绝不可越过政治“红线”
香港根本没有丁点的权力可以作出“港独自决”,特区行政首长没有这权力,终审庭也没此权力,立法会也一样没此权力。也正是因为没权,任何犯权之举要受到法律制裁,以至失去议员资格,是法律所使然,不是特首或司法人员可以感情用事的,作为立法会议员更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道理,像梁游等六人被判定失去当议员的资格,正是因为他们触犯了国家主权的底线,咎由自取,与人无尤。
如果现任立法会议员认不清楚国家主权是冒犯不得的,仍一味以为自己是在民主选举由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议员、以为民主的名堂可以超越国家主权,则是大错特错。
记得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曾在报上撰文认为“主权在民”,以为由人民选出来的议员可以在言行上超越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因此主张“港独”或“本土自决”,“民主自决”,是人民授予的权力,有何不可?他这种论述是一种严重的误导,因为人民不等同国家,只有国家拥有主权,人民不能等同于主权,只是国家要件之一,和土地一样,都是国家组成的要件。为何国家都享有主权的权力?那是用来界定国际间国与国之间的平等身份,拥有主权独立的国家便可不受外国干预,大家平等身份,外国不能以自己一国的看法不同而去干涉他国的内政,必须完全遵守国际法所订的法制标准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总之,一句话:只有国家拥有主权,如果人民等同于主权,人民利益分歧岂不把主权支离破碎吗?不但人民不能等同主权,连代行主权的工作也要交给政府,正是因为人民是利益的受体,不能拥有主权,道理非常浅显,要由人民选举政府去执行主权以表大公无私,道理也是浅显的事。如果议员有这种基本认识,便不会犯上梁游等人在立法议会内尽情去冒犯国家主权了。
说到“自决”,不要以为用“民主”去包装,便可以瞒天过海了。首先得指出的一点是,“民主”再神圣,也不能用民主来否定国家的主权完整不可侵犯。世界上奉行民主的国家无处不在,但绝对不会用民主来自我否定自己国家的主权,哪怕是有的国家会出现主权分裂的情况,但他们在分裂国土一分为二或三再重行立国,也都不能没有其国家主权,否则没有主权的国家,人民的权利也会变得一无所有。由此可见“民主自决”之所以引起选举主任严重关注,并要採取行动去取消持有这主张的人的参选资格,背后的重大关系。
选举主任决定合宪合法
就“民主自决”一词来理解,首先得指出的是,“自决”常惯用在领土与人民的主权自决。在一国的制度下,民主的活动与诉求可以很广,也会有具体的机制来满足人民民主的要求,因此民主诉求本身就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得到他们的诉求,根本扯不上什么“自决”不“自决”的问题。就好比人要活下去,有其数不尽的方法追求活下去,根本不必高嚷“我要活下去!”否则如此高嚷特嚷,维持治安的警员非把他拘捕调查不可。为了确保其活下去会否正常,一般的处理,警方还会把他送给精神科医生检查,待确保无事后,才会让其当成正常人活下去,不加追问,如果他仍旧不改,仍要不断嚷着要活下去,最终会被当成神经有问题,把他关起来,以免危害他人的安全。
选举主任之所以要取消主张“民主自决”参选者的资格,只是出于看到主张“民主自决”的参选人,不是一般民主诉求的正常行为,正如过去参选者有人高举“本土自决”,一旦当选进入议会竟然採用违法宣誓、倒插旗、主张“自决”等言行,最后被控上法庭而取消他们的议员资格。有见及此先例,选举主任自知过去听之任之的处理方法大有检讨的必要,而且也明知主张“港独”与“自决”的团体不会因此退缩,还会不断派人去参选,以图达到他们破坏议会制度实现“主权独立”的最终目的。与其事后处理,不如防患于未然,基于这做法,最后决定取消周庭的资格,符合程序更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若查有实据,“泛民”议员便得小心他们的言行,否则把自己捲入“自决”或“港独”的泥坑,悔之晚矣!思之思之!
原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