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本周将继续修改议事规则的动议辩论,鉴于反对派“拉布”恶行升级,从“文斗”恶化到“武斗”,为免情况进一步失控,立会主席有迫切需要採取遏止措施,以维护会议正常有序进行。而行使基本法及《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决定议程”的权力,收紧议会管控、加开会议,是必要的举措。
立法会演变至今日地步,已令许多对民主议会制度抱有希望的市民感到极度失望。过去数月的事实更在说明,为求达到阻挠会议进行的目的,反对派的“拉布”行为已不断升级,从以往的冗长发言、狂点人数、乱提动议的拖时间方式,上升到包围主席、暴力冲击、阻止发言的恶劣地步。
在反对派这种不计后果的“拉布”思维之下,若按以往的主持会议方式,立法会不可能正常举行,也不可能如期通过相关动议,更会严重影响一大批与民生发展密切相关的议案,这显然严重悖离公众的期望。
鉴于整体形势的严峻,立法会主席应当考虑从两方面採取必要措施:第一,严格管控议员在议会上的言行,对于任何暴力阻挠会议进行的行为,依法作出驱离及提出检控;第二,调整会议议程,加开会议,确保议案能及时通过。
实际上,立法会的会议能否顺利举行,主席拥有决定性作用,法律亦赋予他全面权力:
首先,基本法第七十二条对立法会主席赋予了六项“职权”,包括:“主持会议”、“决定议程”、“决定开会时间”、“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等。这就说明,立法会何时开会、要讨论的议程为何、进度如何,主席都有足够的、不受议员挑战的权力。
其次,本地条例的《议事规则》中“会议规程”一章中明确指出,“在辩论中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议员的论点,……可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如议员行为极不检点,立法会主席即须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立法会或委员会的该次会议”。这就意味着,任何议员只要“拉布”或涉及暴力行为,主席完全可以作出令会议回復正常的决定。而法律亦写明“主席在会议规程问题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
最后,《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亦规定,任何人在立法会会议中引起扰乱致会议中断,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以反对派上周做出的包围主席台、阻挠他人发言的行为而言,主席完全可以指示秘书处报警并提出检控。
昨日有团体发起“反拉布 支持修改议事规则”的系列活动,引起广泛回响,这足以说明公众对当前议会“拉布”恶化的不满和忧虑。民意如此强烈,主席“当断则断”,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让民意得到彰显、让会议回到正轨、让“拉布”成为历史!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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