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港独”组党违反基本法 煽动者须负刑责

  大公网4月24日讯(记者黄昱)激进反对派近期一再抛出“港独”主张,更有甚者提出组党以“革命”达至“建国”。香港法律界纷纷表明,即使香港有“言论自由”的保障,但“港独”主张已经严重违反基本法以及多条本地法例。而《人民日报》海外版昨日发表的专栏文章《和理非》,亦引述了本港法律界的意见,指“港独”分子组党已构成实质行动,触犯涉及煽动、颠覆等罪。

  宜加强基本法推广工作

  全国政协常委、前律师会会长刘汉铨在接受本报访问时强调,“港独”主张必然违反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他指出,基本法序言就已经列明“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二十三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刘汉铨又表示,“港独”在社会成为一个议题,被人肆无忌惮地讲出来,情况令人担忧,反映部分人未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香港与国家关系,以及对自己“中国人”的身份认知模糊,认为各方都应该加强关于基本法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港独”主张除了违反基本法序言、12条以及23条之外,也违反了本地法律。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不能认同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声称,若只口讲要推动“港独”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的说法,直言有关言论具误导性、“非常危险”。她解释,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和十条指出,如果一个人有煽动意图,令别人藐视或厌恶中央或特区政府,甚至诱发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叛离中央或特区政府,不论是透过说话或发布文字的形式,均有可能触犯煽动罪。

  政治组织须符社团条例

  陈曼琪补充,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径批评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进,而非要达至香港脱离国家,是不用负上“港独”刑事责任的。“然而,社会却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发表任何关于‘港独’,甚至推动‘港独’的言论,都不会负上任何刑事责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副会长黄国恩表示,最近成立的“香港民族党”在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违反了《香港社团条例》。

  黄说,在港成立政治组织需根据两个条例:一是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二是按照社团条例成立。香港的社团条例设立目的是为管理社会上不同的社团及组织,防止不良分子集结。从前这一条例针对香港黑社会,如今也具有反“港独”功能。若社团与境外势力有关,或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方面存在问题,香港警方可拒绝社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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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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