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2月21日讯(记者陈达坚)由于反对派刻意“放生”,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最终就工党李卓人及社民连梁国雄的投诉裁定不成立。不过,李卓人私吞利息,没有将捐款产生的相关利息一并转帐至工党户口,则惹起公众质疑有关行为是否涉及个人利益。有法律界人士强调,公职人员处理捐款时应谨慎,即使利息金额很小,但李卓人没有即时将利息从个人户口转帐至政党户口,可能已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对于李卓人究竟获取了多少利息,工党何秀兰起初向传媒声称,“利息金额很小,买杯奶茶都唔够”。但之后转口再向传媒表示,李卓人一笔保管达八个月的50万元捐款,当时利息为0.01%,估计金额约为300多元。根据银行业人士分析,以50万存款为例,假设前后兑换率不变,若做人民币定期,有3.25厘利息,九个月可拿到12,187.5港元利息;假如将50万资金作投资用途,以九个月至一年计,只要投入风险较高的挂钩投资产品,可能赚取两成的回报。即使扣除2至3厘的贷款利息,仍然可有18厘的回报。
全国港澳研究会成员、法学博士宋小庄表示,李卓人得到捐款之后无及时申报利益,故意隐瞒得利,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属于刑事罪行。对于李卓人称透过李柱铭向黎智英表示希望他捐款给工党,宋小庄认为,黎智英的捐款来自何方,是否涉不正当收入,以及作为中间人的李柱铭是否因此获益,都应详查,而李卓人本人亦应将事件的始末原原本本地向公众交代。
应交出利息 向公众道歉

对于李卓人将50万捐款“袋住先”达八个多月,却涉嫌私吞期间产生的利息,宋小庄认为有关行为已涉及“不当得利”:“别人把一只母羊寄存在你那里,其间生了一只羊仔,无理由只是归还只母羊,私吞只羊仔!”他批评李卓人贪图小利,应交出利息并向公众道歉。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即使利息金额很小,但假如小额利息牵涉或衍生巨大捐款,或该笔款项背后的来源等因素,加上收款人是公职人员的话而事后没有申报,问题相当严重。马恩国又说,李卓人没有即时将利息转帐至工党户口,有可能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即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是故意及蓄意地,是有预谋,无合理藉口作出须负刑责的不当行为,而其行为偏离公职职责范围或宗旨,属严重而非微不足道,其身份和行为皆符合相关要素。
前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认为,身为立法会议员,或者作为公职人员,接收捐款时应该谨慎。他指出,一般公司也不会希望员工因为“贪小便宜”让公司陷入法律问题,避免瓜田李下,如员工即使为公司使钱,都不会使用自己的私人信用卡,这既为了避嫌更不想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或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前副廉政专员郭文纬早前接受访问时亦已明确指出,从表面证据看,李卓人、梁国雄及其馀三名早前已被委员会“放生”的议员,即毛孟静、梁家杰及涂谨申,其实或已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中公职人员嫌疑受贿,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两项罪名,“他们均个人收了捐款,却未有向立法会申报!”他认为,事件最后应交由法庭作出裁决,期望廉政公署尽快作出彻查,并向违法者提出刑事检控。
小额即过户 大额袋住先
工党李卓人为何没有即时将捐款由个人户口转帐至工党户口,他于今年七月二日出席第二次研讯时依然支吾以对,口供亦反映出工党接受捐款的严重漏洞。他声称:“为何今次处理不同呢?因为这个真是一个大额的捐款。小额那些,我们就这样过数给工党。”他又称:“大额就因为……我们一定要在常委……即我们有一个机制,就是议员一齐商讨,接着,包括其他司库、副主席,要一齐商讨,所以我们在大额捐款方面,我们大家要一齐商讨。”
小额捐款立即过户,大额捐款便要“袋住先”,这是什么道理呢?工党身为政党,处理捐款却是如此儿戏,没有会议纪录,没有收据,只是单凭一个“信”字。李卓人声称收到大额捐款,徵得几位工党议员同意后,结果他保管第一笔50万捐款长达八个多月,但中间却无人过问,任由捐款存于李卓人的户口之中,而不是转帐至工党户口,这显然是严重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李卓人收到第二笔的捐款达100万,但他被传媒踢爆后才匆忙转帐,而他一直用的藉口“绿色工社”已经成立,到底有何解释呢?明知绿色工社已经成立,李卓人收到支票后仍不退回给黎智英或立即转帐至工党户口。明知这样只会有“瓜田李下”的印象,李卓人依然故我。若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又是什么呢?
贪污案例金额仅10元t
工党李卓人多次强调息率很低,所以没有将有捐款产生的相关利息一并转帐至工党户口。然而,廉政公署认为,贪污是罪行,与贪污金额多少无关。资料显示,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历史上,成功检控的案例中,有的金额仅10元。
过去香港的医院有“阿婶”担当为病人打热水,辅助病人如厕之类的工作。病人大多会支付“阿婶”10元钱的劳务费。廉政公署认为,这符合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利益的贪污定义,已经构成贪污的罪行。
还有一例是邮递员,时值农历新年,负责山顶豪宅区投递的邮递员,得到一包10元的利是封。廉政公署认为,邮递员是公务人员,负责投递是本职工作,拿红包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获得额外利益,也是造成不公平的贪污行为。
东隧职员藏一元被控盗窃
近年亦有部分公职人员涉及数额较小的个案,法庭也会判罪阻吓性的刑罚,以传递社会不容贪污及不法行为的信息。2013年,警司黄冠豪因为处理铜锣湾一食肆酒牌时,无申报收受火锅店4000元折扣及洋酒回礼,最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被判监一年,上诉后减刑一半。
2013年6月,一名东区隧道收费员拾起一枚一元硬币,并放入裤中,遭上司以闭路电视揭发。最终职员被控盗窃罪,同时被判2000元签保及守行为两年,兼付1000元堂费。事发后收费员亦被解雇。
李卓人或触犯的条例
罪行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内容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例如故意疏忽职守、滥用公职权力或不履行职务),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并且鉴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罚则 最高刑罚是入狱七年及罚款
罪行 防止贿赂条例
内容 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罚则 最高可判罚5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罪行 香港法例115章42条“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
内容 任何人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罚则 最高可判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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