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冲击立会“刑事毁坏”案判决太轻

         文/李俊

  去年非法“占中”期间四名示威者用暴力冲击立法会,不仅毁坏立会玻璃大门,更直接造成数以十万计的损失。对于这些传媒已广泛报道兼且犯罪画面清楚无误之事实,裁判官最终只轻判“社会服务令”,更漠视控方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这一判决,相信连被告自己也会感到“庆幸”,更莫说普通的公众了。然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若此等严重罪行也能作出如此轻判,会对社会放出怎样的错误信息?是否意味着即便是暴力、即便是刑事毁坏也可以轻易了事?本案理应提出上诉,以维护香港的法治。

  本案发生在去年非法“占中”期间,四名被告依次为报称厨师的郑阳(18岁)与戴志诚(24岁),报称无业的张智邦(23岁)及石家辉(24岁),于去年11月19日,在中环立法会综合大楼非法集结,暴力冲击立法会,损坏立法会大楼七道玻璃幕墙、九道玻璃门、一道石门、二十五块渠盖、一块假天花及一对玻璃门柄等。

  而由于被告早前承认罪行,再加上控方已按建筑署报告,申请要求四名被告赔偿逾58.7万元维修费。因此,公众等待的是公正的判决,以给全社会一个正确的讯号。

  然而,判决令绝大多数人感到不解。主任裁判官钱礼昨日在判决时仅判四名被告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而不是较重的即时入狱;并拒绝赔偿损失的要求。裁判官列出两项理由:第一,裁判法院只能下令每被告赔偿最多10万元;第二,控方提出资料相对简略,未有详列损毁物品价值。因此拒绝颁下赔偿令,并着控方如有需要,循民事追讨。

  与许多市民一样,笔者对此认为,裁判官犯了严重的判断错误。一位法官或裁判官,可以不理会社会的舆论,也可以不理会传媒的批评,但却不能不顾基本的法律概念。

  第一,严重的“刑事毁坏”,远较其他同类案件判决轻?事实上,本案发生正值“占中”之时,几乎所有电视台都有将犯案过程直接拍下,可以说,犯罪事实确凿毋须质疑。疑犯以近乎歇斯底里的行为,暴力冲击立法会,令人感到法治正在受到践踏,当时几乎所有的舆论都一面倒狠批这种无视公众安全、无视法治的恶劣暴行,并要求严惩以儆效尤。然而,相较于以往的同类型案件,本案判决无疑是更为轻的。

  2013年,立法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前期工程拨款,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大楼,27岁售货员就两项袭击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罪其后被判囚27日,他不服刑期过重提出上诉,结果被驳回,需即时服刑。法官续指原审裁判官的裁决全面细致,强调任何示威行动亦不应使用武力,法庭不会坐视及会作相对惩治。

  2011年,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与另外四人冲击递补机制论坛,刑毁及扰乱公众秩序罪成,梁国雄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其馀四人入狱三星期。梁国雄同时要为毁坏公物赔偿四千元。

  同为2011年,五十五岁男子因不满曾荫权及政府的施政,到新政府总部外天桥的支柱上,用箱头笔写上辱骂曾荫权的语句。他早前承认刑事毁坏罪,昨被东区法院判监四星期。

  以上判例说明了什么?与这些案件相比,本案案情是更轻微还是更严重?一名市民不过是写了几句话就要即时入狱,为什么本案被告却可以做社会服务令了事?这是因为被告有“占中”后援律师支持的原因?

  第二,有五次案底的被告仍获轻判,理据何在?在四名被告中,其中一人戴某拥有五项不同类型的案底。如果说所有人都是“初犯”,可以用“年轻”、“意气用事”来作出辩解理由,则判社会服务令或许不会引起强烈的质疑。但问题在于,裁判官没有考虑四人的不同情况,甚至完全无视其中一人拥有多次案底,就将此人与其他三人作一同轻判,兼且没有列出令人信服的理据。如果此案成为“先例”的话,那么,一个人有没有案底都已无关紧要,更为严重的是,法庭的判决已经失去应有的阻吓作用。日后可能作出同样暴行行为的人或许会教唆说:你看,暴力冲击立法会最多只是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又不需要入狱,怕什么?

  第三,判毋须赔偿公帑损失,是慷他人之慨?裁判官的两点理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没错,裁判法院只能下令每个被告赔偿最多十万元,但这不能成为“不赔”的理据。同样道理,若裁判法庭最多只可判入狱三年,那么是否可以因为案情严重判决可能超过三年,而判无罪?其次,纵使控方提出资料相对简略,未有详列损毁物品价值,但辩方本身并没有对此提出大的质疑,更何况,裁判法官完全可以主动要求控方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公众看到的是,裁判官并没有主动去询问,便以“无详细资料”一并否决。别忘了,立法会被毁坏,最终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被告不赔,应由谁去支付?

  早年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一案,法官判定罪名成立,当时判词如是说:如果纷乱已经达到难受管束及令人厌恶,影响他人行使基本权利,更甚者令人担心人身安全,那么便会构成案件的严重性,也会带来深远的不良影响。量刑尽管需考虑保护示威权利,“但当涉及人身安全时,当然不容妥协”。

  裁判官的“轻判”,很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也会向社会发出错误的信息。本案理应上诉,否则,必会损害公众对香港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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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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