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网7月14日讯 (实习记者邓滔 记者龚学鸣)去年十一月有人网上谣传立法会审议“网络廿三条”,激发冲击立法会大楼事件,有多名蒙脸暴徒用铁马及砖块等破坏大楼玻璃门及外墙等多处,涉事的四名被告郑阳、戴志诚、张智邦及石家辉早前承认刑事毁坏罪及参与非法集会罪两项罪名,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需要支付堂费500元。控方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近60万元,但裁判官指金额超出裁判法院权限,建议控方透过民事方式处理索偿。有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冲击立法会的行为判决较轻,可能令激进分子和示威者有恃无恐,变相鼓励更多暴力行为。
本案四名被告为报称厨师的郑阳(18岁)与戴志诚(24岁),零售员张智邦(23岁)及会计文员石家辉(24岁),各人早前承认刑事毁坏及参与非法集结两项罪名,至昨日判刑。
大楼损毁近50处维修费59万
案情指,去年11月19日凌晨有传立法会将审议网络廿三条,有多名戴面罩的暴徒响应号召冲击立法会。期间该暴徒分别用铁马撞穿大楼玻璃及石门,又掷石块及渠盖,损毁立法会大楼九道玻璃门、七道玻璃幕墙、25块渠盖等。事后,本案四名被告被警员认出及被捕,并在警诫下承认控罪。据控方透露,事件中立法会大楼受损毁地方包括玻璃幕墙、石门、渠盖近50处,总维修费为58.7万元。控方要求法庭就大楼维修费,向四被告颁下赔偿令。
主任裁判官钱礼判刑时,表示接受感化官报告建议,判处各被告每项罪名各150小时社会服务令,但刑期同期执行,同时各被告均需各自支付堂费500元。至于赔偿令问题,裁判官指,控方未有详细列明各部分的维修金额,而控方所要求的金额,超出裁判法院赔偿令的上限10万元,故此不会对赔偿颁下任何命令,建议控方透过民事方式处理索偿。
图瘫痪立会情节“非常严重”
全国港澳研究会成员、法学博士宋小庄认为,鉴于冲击立法会者是故意毁坏立法会设施,涉及刑事毁坏,同时行为带有政治目的,试图令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情节“非常严重”,因此今次被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各付500元堂费较轻。他举例称,若有人故意破坏一间银行的玻璃门,即有可能被判监禁,而反观今次案件中的被告被判处的社会服务令,一般是针对非故意犯罪的行为。
宋小庄续称,普通法讲求先例,若冲击立法会的行为判决较轻,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参考案例,届时法官亦不会重判类似行为,有可能令激进分子有恃无恐,无法起到震慑的效果,变相鼓励更多暴力行为。至于控方要求被告赔偿近60万元,被认定金额超出裁判法院处理范围,交由民事庭处理索偿,宋小庄指,律政司可以选择上诉,处理刑事方面的案情,同时可与民事赔偿合并审理,否则被告仅付500元堂费与其造成的损失不成比例。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今次案件要考虑到示威者冲击的意图,属于恶意毁坏物件,以及是“有预谋”行为,此外示威者破坏的玻璃门并非一般价值,亦可成为加刑理由,“裁判官这些方面考虑少”;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不涉及纵火的刑事毁坏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冲击立会者仅被判社会服务令较轻。他又说,近日本港暴力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升级至出动气枪等器械,若类似案件判决无法起到阻吓作用,有可能因更多的武力冲击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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