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政改三人组”两年多以来花了大量心血和时间处理政改工作/资料图片
大公网6月19日讯 (记者龚学鸣)自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广大市民共同携手,为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倾尽全力,但香港民主之路崎岖难行,回归以来三次政改,两次遭到否决,自称所谓“民主派”的反对派,屡次阻挠政制向前走。2005年政改,由于反对派“捆绑”投票而原地踏步;但在各界齐心协力、理性探讨之下,2010年政改终于凝聚共识,成功“起锚”。今次政改,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已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但反对派坚决不接受8.31决定,要求推倒重来,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决议案最终被否决,500万合资格选民的普选权利被剥夺,反对派必须负最大的历史责任。
1997年7月1日,香港终于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回归中国的怀抱。与港英政府刻意阻碍香港民主进程不同,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一直积极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基本法清楚写明,香港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经由普选产生,民主程度肯定超越《中英联合声明》。此外,基本法也列明2007年前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而之后的政制发展,则要透过“五步曲”逐步落实。
2005年捆绑投票原地踏步
2004年,当时的行政长官董建华成立香港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小组先后发表了数份报告书,报告草拟政制改革的进度;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政府提交的报告以及咨询了香港各界的意见后,就香港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决定。《决定》认为,香港应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暂不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
2005年,政府就200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具体的建议改革方案。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内,政改方案建议增加两个选举的民主成分。可惜的是,政改方案在主流民意支持下,竟然遭到反对派议员反对,他们“捆绑”投下反对票,结果两个决议案均仅得34票赞成,未能达到修改选举办法的最低门槛。香港的民主进程,就这样原地踏步了。
2010年政改成功“起锚”
不过,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并没有因此停下推进香港民主的努力。2007年,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模式咨询市民意见。行政长官曾荫权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香港政制发展咨询情况的报告。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列明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2020年可普选立法会,为香港民主发展竖立里程碑。2009年,特区政府就2012年的两个选举办法展开公众咨询。
2010年,是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一年。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多个政团的互动和沟通下,立法会分别在6月24日和6月25日,通过了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决议案。政改方案自回归以来首次取得大部分议员的共识,为香港政制发展奠下坚实基础,为香港迈向普选铺平道路。
2013年“政改三人组”成立
2013年10月17日,特区政府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领导,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为成员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负责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工作。特区政府随后在2013年12月4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两个产生办法的相关议题,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咨询期为五个月,至2014年5月3日结束。
2014年7月15日,特区政府发表了《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详细交代了首轮咨询期内所收集到的意见。行政长官梁振英亦于同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正式启动了“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
2014年人大定8.31框架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70票全票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正式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可以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委会人数、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方式;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人大8.31决定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政改五步曲”完成第二步。
2014年9月违法占中爆发
人大8.31决定公布后,社会对政制发展的意见趋向对立,主流意见要求特区依法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迈出民主发展的一大步,坚持不要原地踏步。他们认为应尊重8.31决定,善用8.31框架下的空间,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寻找最大的共识;另一类意见则坚决不接受《决定》,从而否定“五步曲”的首两步,要求一切推倒重来,或者以先接纳不符合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或以普选提委会、取消立法会功能组别选举,作为讨论的前设,甚至发动持续79日的违法占领行动,威迫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违法诉求。
2015年1月7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重点议题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2015年3月7日结束。
2015年6月18日普选梦碎
2015年4月22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方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015年6月17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决议案,经过逾九小时的辩论,决议案最终于18日,以8票支持、28票反对被否决,香港的普选路遭到挫折,500万合资格选民的普选权利被剥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遥遥无期。
政制发展回顾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当中载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订明中国在1997年7月1日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各项制度维持不变。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将会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
●1996年12月11日董建华于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基本法》正式实施。
●1998年5月24日举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
●2000年9月10日举行特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2002年2月28日董建华于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04年1月7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负责政制发展的工作。
●2004年3月30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一号报告,处理《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问题。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当中订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修改程序(亦称“政制发展五步曲”)。
●2004年4月15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二号报告,处理《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当中订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将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及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将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上述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2004年5月11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三号报告,列出就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考虑予以修改的地方。
●2004年9月12日举行特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2004年12月15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四号报告,交代就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所收集到的意见,并提供基础予小组以展开下阶段的工作。
●2005年6月16日曾荫权于行政长官补选中当选。
●2005年10月19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五号报告,提出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建议方案。
●2005年12月特区政府以议案方式将有关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有关议案因未能获得立法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而未能通过。
●2007年3月25日曾荫权于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07年7月11日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开展公众咨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当中订明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08年9月7日举行特区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2009年11月28日特区政府发表《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办法正式展开公众咨询。
●2010年6月特区政府以议案方式将有关2012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有关议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备案有关2012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25日梁振英于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12年9月9日举行特区第五届立法会选举。
●2013年12月4日特区政府发表咨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正式展开公众咨询。
●2014年7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特区政府亦同时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正式确定香港可以从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并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
●2015年1月7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重点议题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2015年3月7日结束。
●2015年4月22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方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015年6月17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决议案,经过逾9小时的辩论,决议案最终于18日,以8票支持、28票反对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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