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刘兆佳指出,中央对特区主要官员的任命权和监督权将会制度化 本报记者张宝峰/摄
大公网3月30日讯(记者马浩亮、张宝峰)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昨日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中央对香港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和监督权将在制度化基础上落实,这将成为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新常态,“这意味着‘一国两制’方针朝更成熟和法制化的方向前进”。
刘兆佳指出,尽管香港回归接近18年,仍有不少港人对中央和特区主要官员之间的关系有一些简单而片面的看法。认为行政长官拥有全权去委任和辞退主要官员;主要官员只对行政长官负责,毋须对中央负责;主要官员与中央没有从属关系;中央对主要官员不应该提出要求;国家领导人或中央官员与主要官员接触是敏感的事,甚至可能是干预香港内政或损害香港高度自治之举。他认为,这些看法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精神。
立会无权要求官员下台
刘兆佳表明,在基本法内,有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关系的条文最重要的是第48条第(五)款:“(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既然任命和免除主要官员的权力在中央手上,则中央除了拥有被动的应行政长官的建议任免主要官员的权力外,也应该拥有主动的、单方面任免主要官员的权力。但他坦言,现实上中央这样“单干”的机会非常低。
一系列措施将研究落实
刘兆佳强调,香港不是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直接由中央政府领导的特别行政区。理论上说,中央政府可以将主要官员的任免权完全授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是事实上,中央政府只让行政长官有提名和建议的权力,仍保留对主要官员的任命权。法律上中央政府才是主要官员的最终效忠对象。主要官员在就职前之所以要向中央领导人宣誓效忠,目的就是要凸显他们与中央的问责关系。他说,在这种安排下,在没有得到中央的同意前,行政长官不可以随意按其爱憎去“封官许愿”或辞退其主要官员。更重要的是,立法会不能运用政治压力迫使行政长官起用某些人为主要官员,也不能通过“不信任动议”要求某些主要官员下台。
刘兆佳认为,回归18年来,中央和特区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又没有完备的制度可循。例如,在任命主要官员时,中央不一定有充裕的时间和资源去考核被提名者的资格和能力。在完善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的制度的同时,完善中央对主要官员的实质性任命和免除职务的制度化安排,也会同步进行。他说,关于主要官员在任命前的资格鉴定、上任后的工作考核和监督、中央与主要官员之间工作关系的建立、主要官员如何向中央汇报工作和回应中央的指导、是否需要建立中央官员和特区主要官员的“对口”安排等事项,都肯定会被加以研究和陆续付诸实施。刘兆佳说,为了表示对行政长官的尊重,那些安排都应在定案前与行政长官共同探讨并取得他的同意后才付诸实施。原则上中央毋庸置疑对主要官员具有监督权,但在行使时基本上还是需要和应该通过行政长官的支持和配合来体现。
刘兆佳指出,未来中央对香港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和监督权,将会在制度化基础上予以落实,并成为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新常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与主要官员的问责关系应该主要是围绕着“一国两制”方针的落实、基本法的实施、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合作、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香港的国民教育、港人的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两地同胞的关系等具战略意义的课题上。目的是通过中央和香港的同心协力来共谋国家和香港的发展和福祉,并促进两地同胞的感情和交往以至中华民族的团结。刘兆佳强调,把中央对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和监督权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行使好,将意味着“一国两制”方针朝更成熟和法制化的方向前进,也表示中央与香港特区更紧密地在提升香港的有效管治上携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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