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爱诗:基本法非香港唯一“宪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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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29日表示,中央在香港事务上的权力绝非仅限于外交和国防。 大公网记者 李柏涛摄

  大公网3月29日北京电(实习记者杨惟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3月29日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题为“基本法中对‘一国’概念的主要体现”的讲话,重点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在香港适用的问题。

  梁爱诗首先回顾了基本法的立法过程和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证明了基本法的法律基础源自《宪法》。在《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问题上,针对所谓基本法是香港“小宪法”的论断,梁爱诗依据基本法、《立法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一些具体实践案例,说明了《宪法》中除了有关社会主义的条文外,其他部分依然适用于香港,由此证明基本法并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唯一的“宪制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一条中明确写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梁爱诗表示,这代表主权的《宪法》自然在香港实施。不过她也坦诚,目前法律上尚没有清晰的条文说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希望有学者能解决这一“争议”。

  梁爱诗随后指出,中央在香港事务上的权力绝非仅限于外交和国防,中央可以依法直接执行管治权。因此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跟保障特区政府高度自治权,才能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她最后又说明,明确《宪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港人对国家的归属感,对了解“一国两制”的真正意义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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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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