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表明,“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多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谈到“一国两制”的关系都清晰有力地表明,基本法内的很多中央权力和高度自治权,都是来自宪法,因此中央政府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说,“特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她重申,“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梁爱诗在《白皮书》发表后表示,就本港回归十七年来如何落实“一国两制”,《白皮书》作出中肯的总结及回顾,并重申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以及如何维护宪法及落实基本法方针。她认为,发表《白皮书》并非要向港人施压,而是总结过去,提醒大家“一国两制”的好处。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指出,港人应正确认识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第31条制定,“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而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宪法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于香港,基本法内的很多中央权力和高度自治权,都是来自宪法。
谭惠珠又认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并无“剩馀权力”,基本法是一个授权法,授予特区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这些都是公权,不能互相转让”,例如立法会虽然由选举产生,但不能代替行政和司法机关办事。同样道理,提名委员会被授予的提名权,亦不能转让给其他人士或机构,亦不能被削弱和架空。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饶戈平表示,中国是拥有主权的单一制国家,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因此中央政府当然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各个地方政府拥有管治权,这是一直都有的固有权力。只是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情况,才授权其高度自治。饶戈平强调,任何授权都是有节制的,都是一种有限自治,而绝非无限自治和完全自治。“一国两制”的目的就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长远利益,也要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两者绝对不能偏废。香港在高度自治的过程中,一定也要考虑如何维护国家的利益。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强指出,中央政府在“一国两制”的行政主导体制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一国”大于“两制”是不言而喻,即中央除了在国防、外交等事务上有话语权,在其他与本港有关的事务中,也有权力。他说,中央应发挥应有的角色和功能,“不能自我约束”,又说既然中央有权任免行政长官与特区主要官员,便可以要求上述人士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