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当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变。根据《联合声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将会规定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有关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订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亦订明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项制度。
《基本法》包括以下章节-
(a)《基本法》正文,包括九个章节,160条条文;
(b)附件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c)附件二,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及
(d)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起草过程
负责起草《基本法》的委员会,成员包括了香港和内地人士。而在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员则全属香港人士,他们负责在香港徵求公众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
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随即进行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公众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年2月公布,咨询工作则在1989年10月结束。《基本法》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正式颁布。
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参考《基本法》第158条)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参考《基本法》第159条)
来源:《基本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