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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打击黑钱法例有3条 洗钱罪成最高判14年

据香港法律,募捐并非任何人士的钱都可以照收,若收了从犯法行为而得来的款项,分分钟被控洗黑钱。银行、汇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人员,如发现有洗黑钱的活动,知情不报,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判罚为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据香港法律,募捐并非任何人士的钱都可以照收,若收了从犯法行为而得来的款项,分分钟被控洗黑钱。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所有募捐的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辨识捐来的钱是否来自合法途径,即使是东华三院筹款,他们也须查核和过滤,不能乱咁收,当发现汇入的资金有可疑,就必须即时报警,以及退回,否则一旦被警方发现资金从犯罪所得,收款机构就要负上洗黑钱的刑事责任。”

  在香港打击洗黑钱的法例主要有3条,分别是由本港立法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以及联合国立法而香港商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法例指明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包括金钱)是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该人便干犯清洗黑钱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监禁14年。

  另外,银行、汇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人员,如发现有洗黑钱的活动,知情不报,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判罚为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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