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重要新闻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原则与行政长官普选

当前香港社会正在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展开公众咨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上。咨询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并不奇怪,要致力于化解争议,凝聚社会共识,就必须遵循共同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一个法定程序,包括法定的提名机构、机构提名原则、提名的民主程序等内容,构成一人一票普选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程序不是可以任由个人或团体自行组织、决定或更改的。

  提名委员会是《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确定的唯一的提名机构,参照体现了香港民主政治传统和均衡参与原则的选举委员会而组成,代表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和诉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当的认受性。如果仅仅因为它的法定机构性质,就贬损它的社会基础,试图把它同香港民意对立起来,排除在广大选民之外,说成是什么“小圈子”,恐怕是难以成立的。

  提名委员会是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法定机构。这里的所谓专属性,就是行政长官提名权专属于提名委员会,只有提名委员会才有权提名和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所谓排他性,意味?排除提名委员会之外还存有其他的提名主体和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构机、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被法律赋予正式提名的权利,不得以各种名义削弱、架空或取代提名委员会的职能。

  《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提名委员会实行机构提名的原则。这意味?不单不存在由法定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自发提名的空间,即便在提名委员会内部,也不是实行委员个人提名制,而只能表现为整个委员会按民主程序集体提名。

  现在有人提出了“公民提名”、“公民推荐”、“政党提名”、“政党推荐”等名目的要求,姑且可以视为一部分人的民主诉求,但任何民主诉求都不能脱离法律、对抗法律,都不具有无视法律、自行其是的特权。上述诉求不但不能从《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中获得任何支持的根据,而且是明显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从法律上看不能成立。倘若执意坚持这种背离法律的诉求,只能被视为是打着民主的旗号,鼓动民众同法律相对立。

  普选的全过程就是香港市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民主权利行使的方式多种多样,相互之间并不排斥。机构提名是一种法定的民主程序,政改咨询本身也是香港市民表达民意、参与普选方案产生过程的一种民主形式,存在?充分的民主空间。例如,在遵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前提下,如何在各界别内改进产生提名委员的民主程序,增强提名委员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如何有利于提名委员有效听取和吸纳香港市民对候选人提名的建议;怎样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产生的候选人人数以几名为好;全港选民一人一票的选举採用什么具体方式,等等问题,都存在民主协商的空间,有待香港社会在咨询过程中广泛讨论、凝聚共识,共同推动政府形成一个体现多数市民认同的行政长官产生方案,为普选的下一步骤奠定基础。

  • 责任编辑:铁言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