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优先”冲击驻军基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驻军法》以及《公安条例》提供了当局可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
一是擅入禁区涉嫌严重违反《驻军法》及香港《公安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闯入者的刑事责任。《驻军法》第12条第4款规定:“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香港《公安条例》第Ⅶ部关于禁区的规定,为军事禁区提供本地法律保障。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军事禁区的出入许可由驻军发放。根据第38条的规定,无许可证出入军事禁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2年。“香港人优先”4名成员擅闯中环军营,进入军事禁区,涉嫌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驻军可以采取武力措施临时逮捕闯入者。《驻军法》第12条规定,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的行为。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制止”的具体措施。这次驻军哨兵对闯入者采取的强行驱赶措施,显然在“制止”的范围内。其实,根据《公安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于任何被发现正企图进入军事禁区而又有理由怀疑其未经许可的,或被发现在军事禁区的人正在犯罪或有理由怀疑其犯罪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任何人员均可将该人逮捕,并可为此而使用所需的武力措施。被逮捕人士,需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交由警务人员羁押。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驻军人员对于闯入者、企图闯入者均有权将其逮捕,交由香港警方处置。
历史上,回归后驻港部队已多次对擅入军事禁区的人士行使过该职权,如进入枪会山军事禁区盗窃、进入昂船洲军事禁区钓鱼、多起内地偷渡来港者误入军事禁区等,均控制后交警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