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

  文|周八骏

  基本法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具常识者都明白,该条款所谓“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指基本制度,不包括各项具体制度,后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演变而被相应地修订和完善。

  以香港金融市场的制度性演变为例。亚洲金融危机推动特区第一届政府对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及其监管实施重大改革。2000年3月,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三家结算公司合併,并于当年6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与此同时,对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规展开修订,2002年3月13日,特区第二届立法会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4月1日正式生效。

  香港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相关结算公司合併,标誌着香港两大金融分市场在市场架构上整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定并生效,则意味着香港两大金融分市场在运作和监管的法规上整合。整合后的证券期货市场由整合前的非盈利机构转为上市公司,是又一项具体制度变革。

  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破产触发美国次按危机恶化为“百年一遇”金融危机。雷曼破产带给香港金融市场的直接冲击是,引发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是年12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分别向特区第三届政府财政司司长提交关于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报告。证监会在报告中建议特区政府检讨现行监管架构,并提出三个方案,包括仿效英国、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然而一年后,雷曼事件平息,关于进一步完善香港金融市场监管架构的意见却如“泥牛入海”。因为相关监管机构持不同意见,因为有关的建议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

  香港金融市场自回归以来20年演变的经验显示,具体制度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而相应改变;能否成事,取决于各持份者能否达至共识。具体制度无论变或不变或尚不能取得变的共识,均与基本制度无关,因而,与“一国两制”不相干。

  证明“一国两制”是指基本制度而不包括具体制度的另一方面有力证据是,即使从2011年底以来香港社会滋长一股抵制和反对香港与内地经济一体化的情绪,香港与内地经济融合依然推进。从2015年3月1日起,香港与广东省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一年零三个月后,扩大至整个内地。即使遭遇“佔中”,沪港通仍然启动。嗣后,深港通启动。香港与内地在诸多经济领域的具体制度上或者统一或者趋同。

  必须指出,上述各种具体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包括未实施而已被建议的修订和完善,都不涉及基本法条款的规定或限制。

  但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一国两制”即将跨入第三个十年之际,关于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差别,一类新问题被提到了特区政府和香港居民的面前,这就是:如果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做涉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或限制的变动,那么,特区政府和香港居民有无足够胆识、能否取得必要共识来进行那一类变动?

  基本法中的一系列条款,例如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一国”之内维持歷史造成的“有形边界”。对于两地居民而言,“有形边界”表现为“出入境管理”。对于两地机构而言,“有形边界”表现为需要分别经特区或内地政府/中央政府批准,方能在香港或内地设立并展开活动。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主要资本输出国之一,人民币在尚未实现充分可兑换时已被纳入构成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这一切决定中国将为人类奉献一个堪与纽约比肩的全球金融中心。目前,香港是首选,正在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是次选。然而,上海与长江三角洲以及内地其他地方不存在“有形边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将主要提供人民币面值的金融交易和服务,一旦成事,必将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亮点。

  在可预见将来,香港面对的抉择是:如果不克服“有形边界”的阻隔,那么,香港将难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从而,香港金融市场将难以大珠三角乃至内地整体经济为依託;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港元与人民币之间关系,那么,在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后,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将难以进一步扩展;如果在这两个重要问题上香港犹疑不决而蹉跎岁月,那么,上海很可能在竞争又一个全球金融中心的比赛中,后来居上。

  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基本法时,没有人能预期几十年后香港会面对上述挑战。这不是前人留下来的,而是活生生的实践提出来的,要求贯彻基本法和实践“一国两制”必须与时俱进。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孟展 DN029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