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会计界立法会议员梁继昌最不按照法制办事,伙同反对派要在立法会调查UGL事件,说行政长官梁振英逃税,没有申报利益。梁继昌利用立法会的场合举行记者会,无中生有,含血喷人。如果按法律办事,任何作出指控的行为,都应该提出事实作为证据,指控都应该有法律依据。但是,梁继昌就是不提证据指控,谁都知道,在法律上,“不提证供起诉”,当然就要撤销案件。
梁继昌并没有梁振英逃税的证据,于是就要香港税务局调查,目的达不到,又转换政治斗争的场所,要在立法会调查。反正是先立了一个无中生有的罪名,然后要行政长官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做法,完全是违反法制的。没有证据怎可把别人当成罪犯,进行无休止的调查和政治审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涵盖所有公民,行政长官梁振英也是公民,怎么可以不提出证据,就扣上罪名?
立法会职权不容滥用
梁振英出售公司的股权给予UGL,完全是在他担任行政长官之前的事。谁都很清楚,如果当了行政长官,梁振英还持有戴德梁行公司的股权,就会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在上任之前出售公司股权,就是公私分明避免瓜田李下的表现。
根据现在的申报条例,上任的时候持有任何公司股权才需要申报。上任之前卖掉了的股权,当然不需要申报。而且有关的买卖,在澳洲进行,根据属地原则,有关买卖的税务安排,管辖权在澳洲,徵收税款权力也在澳洲。迄今为止,澳洲税务局和执法部门并没有追查过梁振英逃税的事情。
梁继昌是税务专家,也深明收购公司业务的习惯性安排,出售的一方一定要保证“不会挖角,不会从事有竞争性的业务”,这完全和行政长官的职权无关,不存在收了钱为对方谋取利益的问题。但是梁继昌却要违反法律的习惯,指控梁振英有延后利益,并且没有在香港纳税,违反香港的税务条例,他自己没有证据,却要税务局进行调查,制造麻烦,浪费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这完全不是按照法制做事,完全是无中生有,政治炒作,污蔑和丑化行政长官。
由于梁继昌诽谤的行为受到梁振英的民事起诉,他又提出不了任何证据,若他继续留在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只会败坏委员会名声,使委员会完全不能客观调查。梁继昌是否留在调查委员会,已经涉及到调查委员会今后是否会成为一个政治抹黑的工具,老是制造一些没有证据的指控,不断节外生枝,不断空转,没有客观中立可言。
现在是所有的反对派都捆绑起来,支持梁继昌留在委员会,继续不提证据指控梁振英,这只能证明调查委员会不是搞调查,而是一个诽谤和捏造罪名的工具。立法会的职权,绝对不允许这样滥用。所以现时争拗的焦点,就是梁继昌必须退出调查委员会,以维护调查委员会的公正性和认受性。
企图树政治争斗样板
反对派把梁继昌留在调查委员会,就是企图树立他作为立法会不提证据进行罗织罪名的政治斗争样板,这场闹剧继续拖延下去,就变成一个丑化“一国两制”和建制派的舆论工具,为未来的选举服务。现在反对派已经开始接力,不再提逃税的问题了,改为由张达明接力,在脸书写下“九问梁振英”,询问梁振英收取对方400万英镑以支持UGL收购戴德梁行一事,是否已知会公司董事、债权人和股东,并取得他们同意?为何离职协议不是由戴德梁行与梁振英签订?梁振英收取报酬后是否承诺不批评UGL的收购行动?梁振英何时收取酬金及有无作出申报云云。
这同样也是不提证据作出指控。UGL收购戴德梁行,早已经过报纸刊登,全世界都知道,反对派居然提出梁振英有无知会公司董事、债权人和股东,并取得他们同意,难道这是涉及行政长官的权力吗?如果他们当时不同意交易,早已经对簿公堂了,还用反对派六年后才出来调查吗?
这些事件发生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之前,根本与行政长官公职和权力无关,立法会有何权力调查?有何理由提出指控?张达明接力之后,又轮到刘进图接力,刘进图提出的质询更加离奇古怪,说UGL收购戴德梁行的协议,并不是只有一份,还可能有第二份,梁振英应该交代。所怀疑的第二份协议,纯属想当然,世界上难道有股权交易是需要有两份协议的?将来若果有争议,哪一份为准?这都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无中生有,反对派说成有两份协议,就可以调查。按照这个逻辑,其他人是否也可以在没有证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立法会的反对派有无和别人签署协议或者第二份协议,却没有申报?这真是彻底的胡闹和荒唐。立法会已经变成了一个“马戏班”了。难道香港人可以容忍吗?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