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香江:UGL事件背后的思维误区

  文|屠海鸣

  UGL事件这几天持续发酵。周浩鼎议员宣布退出立法会UGL事件专责委员会,另一个更涉及利益冲突、更带有严重偏见的成员梁继昌议员却拒不退出,特首梁振英入禀高等法院,状告梁继昌涉嫌诽谤,反对派20多个议员召开记者会向专委会施压……向特首提交建议书。

  一个几年前早已清楚的事情,被反对派当做政治炒作的议题,给人造成了梁振英“被调查”的舆论事件,更使建制派与反对派对立。这是特首选举落幕后出现的新一轮政治争拗。在笔者看来,事件本身并不复杂,法庭如何审判结果尚待揭晓,但此事背后的思维误区更值得关注。

  “造谣生事无代价”的误区

  梁振英怒斥此事是“香港政治极度劣质化的实例”、“必须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面对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滥用的调查,每位港人都有保障自己声誉的权利,就算政府官员并不例外”。看得出,梁特首非常生气。不过,梁特首说的很有道理。近年来,香港政治生态已经严重恶化,恶意炒作事件不断上演,每隔一两个月,就有一个貌似“争取民主,抗击专制”的事件冒出来,掀起一阵风波,经过一段时间的争拗,真相大白,谎言被揭穿,一切归于平静。可过一段时间,又会冒出一个事件,周而復始,内耗不断。而造谣生事者通常没有付出必要的代价。

  不妨分析一下去年发生的“李波事件”。在“李波失踪”还仅是传闻时,就有反对派议员宣称:“李波被内地公安抓走”。继而引爆“内地公安越界捉人”、“港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一国两制名存实亡”等等话题。帽子如此之大,这还了得!便有众人到中联办门前抗议,群情激愤,似乎天塌下来了。那么,事实的真相如何呢?几天之后,李波家人接到李波报平安的电话,李波称自己无恙,解释自己是自愿过关到内地处理一些事情,并未受到任何人强制,戳穿了“内地公安越界捉人”的谎言。后来,李波平安回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并不愿意谈及此事。某些反对派议员仍然不依不饶,宣称“李波受到威胁”等等,继续炒作此事,李波接二连三地网上发声,恳求不要再炒作了,其状之可怜,实在令人同情!

  “李波事件”过去了,李波及家人受到的舆论骚扰和心理伤害,没有人关心;“内地公安”的形象被抹黑,没有人理睬;“一国两制”的原则被歪曲,没人负责。那些造谣生事的人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又传播新的谣言,製造新的政治风波。在他们看来,言论自由是港人的权利,造谣生事毋须付出代价。这恰恰是一个严重的思维误区,所谓“言论自由”,从来都是以“不侵害他人和公众利益”为前提,即使是身为“尊贵议员”的先生们,也不能无法无天无良知,不能总是做出一些让人诧异的动作来!

  “民主大于法治”的误区

  这次UGL事件风波的核心人物是立法会议员梁继昌,力挺他的是20多名反对派议员。有这么多议员力挺梁继昌,似乎民主成分很浓,梁继昌坚持不退出专委会的决定,似乎值得尊重和认同。

  那么,梁继昌是否应该退出专委会呢?不妨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梁继昌对梁振英的指控站得住脚吗?梁继昌两年多前致函税务局长后并未得到回应,梁继昌认为“没有通知不会调查”就意味着“已经调查”,这个结论显然不合逻辑;同时,梁振英离职协议的全文已公开两年多,作为专业会计师的梁继昌至今没有指出协议中的哪一笔款项“漏税”,指控没有目标,有臆想成分。其二,梁继昌留在专委会是否“存在角色及利益冲突”?梁振英状告梁继昌“涉嫌诽谤”,同时,梁继昌既是调查事件的呈请人,又是专委会负责调查此事的调查人,显然“存在角色及利益冲突”。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处理类似事件都有一个原则:利益相关方迴避,由第三方调查裁决。此乃常识,难道20多位反对派议员不懂吗?不是不懂,是因为在他们的脑子里,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不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而是“民主大于法治”。

  “民主大于法治”的思维误区不仅存在于UGL事件中,以往的许多事件都可印证。比如,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中央授予香港哪些权力、中央直接掌控哪些权力,说得清清楚楚。但在本港,只要中央行使宪制权力,便有人说:“干涉香港内部事务”、“破坏一国两制”。再比如对一些重大问题如何处理?当然是从基本法里面找依据,某些议员却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办事,香港不是国家,“惯例”亦无法律效力,何以出言如此荒唐?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脱离基本法大谈所谓“民主”,正是“民主大于法治”思维误区的体现。

  “法不责众”的误区

  尽管我的做法可能是错误的,但只要我人多势众,我就没有错。──这是梁继昌议员此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思维特徵。他知道自己背后站着20多名反对派议员,他就有了不退出专责委员会的“底气”。

  人多无错,法不责众。这是宣称“以法治精神为核心价值”的香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怪现象。比如,“佔中”明明属非法,连策划者自己都宣称“违法达义”,特别是其中出现的暴力行为,违反有关法例,但由于人多势众,似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比如,港大学生冲击校委会,限制校委人身自由,在有校委晕倒、救护车抵达时,仍阻止医护人员救人,明显违法,但因为人多势众,似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比如,“旺角暴乱”,暴徒用掟砖块、烧垃圾桶,袭击警员,危害公共安全,但因为人多势众,似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后来,“旺暴”的组织者竟然还竞选立法会议员,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法不责众”的现象在香港持续蔓延,不受遏制,必然强化了某些人“法不责众”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与香港的所尊崇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是十分可怕的。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香港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忽视这一条。

  (本文作者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

责任编辑:李孟展 DN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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