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鸿铭
选举管理委员会上周公布,所有立法会选举的参选人都必须签署一份“确认书”,以表明自己清楚了解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举措,是对当前嚣张的“港独”势力的有力遏止、防止“港独”势力入侵议会,充分回应了强烈的民意呼声。而“确认书”符合基本法,更符合当前香港所有的法律要求,堪称是合宪合法更合理,获得普遍认同与支持。反对派政客扬言“不签”“集体杯葛”,这不过是色厉内荏的表现。不签“确认书”,不仅提名可能失效,一切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都由他们自己承担。
“确认书”合宪合法
首先要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有“确认书”,这一要求是否违反现有规定?事实上,选管会的这一要求,形式上或许是“新”的,但内容以及对所有选举参选人的要求却是“旧”的,亦是历次立法会选举都一直遵行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立法会是基本法宪制架构下的议会,只能亦是必须在遵守基本法前提下组成、运作。“港独”则是以否定基本法、否定“一国两制”作为目的,两者有本质的冲突。要求候选人明确拥护基本法,是应有之义,正如民建联会务顾问、资深立法会议员谭耀宗所说的“天经地义”。
从宪法层面而言,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下的一个特区,基本法众多条款对香港在国家宪制秩序下的地位作了非常清晰的规定。例如第1条明确写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59条“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试问,“港独”的主张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从本地法律层面而言,基本法第104条亦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及声明条例》对于议员的誓词更有明确的规定:“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誓词的内容是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列明他们的职责,当中最重要就是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论是从国家宪法、基本法还是本地法律的角度,维护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都是正确的做法。相反,任何主张分裂国家、否定“一国”的做法,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选管会的“确认书”要求,不过是将这些基本法内容予以书面形式体现,提醒所有参选人必须注意。
对“港独”绝不姑息
在对待极少数人的“港独”言行时,市民都有普遍的共识,即不能姑息任由其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不能任之由之。“港独”已经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已经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也损害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意图不可能得逞,或者说不可能成事就加以姑息。关键是要看他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在这些问题上,在这些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一定要讲是非、讲原则、讲底线,而绝不能够养痈为患。
事实上,如果按鼓吹“自决”“港独”者的思维,失去“一国两制”的香港会变成怎样的城市?在暴力与极端言行肆虐之下,香港还能继续拥有世人艳羡的发展机会,还能有稳定的发展与营商环境,还能保持高度的法治水准吗?恰恰相反,香港将成为一个充斥暴力与对抗、极端与内斗的混乱地区。这绝非香港市民所愿见到的结果。事实上,早前的一项调查就显示,绝大多数市民皆希望能够继续实施“一国两制”,反对所谓的“自治独立”,这足以反映香港民心所向。
“一国两制”堪称是香港的“生命线”,是香港所有愿景与希望之所系。立法会是基本法授权下组成的地方议会,市民不希望看到“港独”入侵立法会,更不希望看到“港独”肆虐。所以说,选管会的“确认书”制度,符合法律要求、符合民意希望。反对派若不签,即证明他们“心中有鬼”,亦需自行承担一切的法律与政治后果。
(香港青年议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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