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建中
立法会选举提名期本周六即将展开,一些极端的“港独”势力已表明将“打正旗号”报名参选。但显而易见,“港独”违宪违法,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重大公众利益。鉴于“港独”势力打“擦边球”,“说一套做一套”,社会上早有声音认为必须依法采取更多的行动,以遏阻“港独”参选。昨日,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声明,再次强调候选人需遵守现行法律,同时增设一个“确认书”步骤,要求所有候选人都需要签署。这一做法于法有据,合理合法合宪。事实上,公众早有普遍共识,绝不能姑息“港独”这种严重违法违宪的行动,必须采取必要的遏阻措施。
符合基本法及本地法例规定
选管会昨日发出新闻稿指出,参选人须在提名期内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当中载有一项声明及“确认书”,表明参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参选人需签署该项声明,否则参选人将不能成为候选人。这一决定获得不少市民的叫好,但反对派政客则攻击这是“政治审查”、“画蛇添足”、“不合法”云云。但不论从任何角度,“确认书”的步骤都是合理合法的,这并非“政治审查”,而是“一国两制”宪制架构下的必然要求。
基本法第一条明确写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104条亦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及声明条例》对于议员的誓词更有明确的规定:“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誓词的内容是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列明他们的职责,当中最重要就是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众所周知,立法会是特区政治架构的组成一部分,是在基本法规定下组成。所有立法会议员都必须宣誓效忠基本法,这是应有之义,不仅符合本地法律的要求,更是通行于世界各地的惯例。但是,以香港当前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一种畸形现象:在作为立法会候选人时鼓吹“港独”,当选后却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宣誓后又继续主张并推动“港独”。极端势力可以不断说谎哄骗选民,但从制度角度而言,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去避免这种违宪的情况发生。因此,签署“确认书”则有其法律上的必要性,事实上对三方面人士亦是有利的。
对候选人选民等三方有利
首先对参选人来说,他们可以更加清楚知道要成为一个参选人,参选立法会选举时,法律对他的要求、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选举主任在履行法律上的权责时,能够有更加清楚的资料,帮助他决定一个提名是否有效;最后,对众多选民来说,可以更加清楚参选人在参选时的理念、政纲以及一些重要事情的立场,包括是否拥护基本法,特别是当中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所以对三方面都有好处,目的是正如开始时所讲,是要对一个公平、公开和诚实的选举有所帮助。
事实上,类似的做法并非完全新的变化。去年区议会选举时,有“港独”候选人便被要求撤销选举宣传单张中的“港独”字句。因为《区议会条例》有所规定,凡候选人必须在提名表格内作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而如中出羊子等人的政纲宣传当中的一些字句构成显示他作出违背基本法及声明内容的行为。最终相关人士自行删除。
“港独”言行绝不能姑息
“港独”是严重违宪违法的行为,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姑息。实际上,除了对“港独”参与各类选举必须作出遏止外,即便是“港独”分子签署了上述“确认书”,若侥幸当选,又继续鼓吹“港独”,也将难逃其他的法律制裁。第一,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36条“虚假法定声明及其他未经宣誓的虚假陈述”,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年及罚款。第二,若宣誓效忠基本法后又继续鼓吹“港独”,则可被褫夺席位。根据基本法第79条规定,当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即是说,如果“港独”分子在宣誓之后继续搞“港独”,这样,立法会就可以引用第79条,追究他们的行为,这就是法律上对“港独”分子的制衡。不过,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用选票阻止“港独”分子进入立法会,是每个爱香港市民的责任。
可以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港独”分子不可能“打正旗号”参选、即便说谎而当选,也要面临其他的法律规限。总而言之,在基本法及本地法例之下,“港独”要想进入立法会施恶,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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