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社评:依法惩遏“港独”是当前急务

  “港独”势力嚣张,不仅公然鼓吹分裂言论,更有众多极端的实际行动。若继续坐视其言行而不顾,必将严重危害香港的法治与社会稳定。因此,尽快遏止“港独”是当前要务急务。而鉴于“港独”言行的特征,依法“禁、控、遏”“港独”,是最有效亦是最可行的方法。

  在应对“港独”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大多数港人认同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及时遏止,包括以现有法律作出检控;但有些反对派政客或学者则称,言论自由保障“港独”言行,只要不涉“暴力行动”,现有法律便无权干涉。到底惩遏“港独”是有法可依、还是无法作为?

  事实是,反对派有意无意曲解法律,并刻意混淆“言论自由”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但不论从任何角度,即便是“不涉暴力行动”,现有法律有足够依据针对“港独”采取有效的作为。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上周末指出,“港独”违反基本法,是大是大非问题,律政司会严肃处理,并循四个方面去研究“港独”问题:第一是《公司条例》,第二是《社团条例》,第三是《刑事罪行条例》,第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特区政府的上述表态,实是对“港独”的最后通牒,亦是对包含极端言行的反对派强力回击。袁国强所指的四方面,切中“港独”违法言行的要害,可达“禁、控、遏”“港独”的目标。

  所谓“禁”,即禁止,根据《公司条例》、《社团条例》规定,可禁止“港独”组织以公司或社团名义注册,只要无法注册,这类团体便是非法组织;所谓“控”,即检控,“港独”言行已违反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十二条及二十三条,更违反香港《刑事罪行条例》,构成“叛逆罪”及“煽动罪”,只要有足够证据,即便不涉“暴力行动”,亦可作出检控并入罪。所谓“遏”,即遏制,依据所有本地法律,全面封杀、阻止并在必要时候取缔“港独”组织。

  遏止“港独”不仅仅是一种公开的态度,更需要坚定的决心。“港独”势力之所以敢如此嚣张,并非香港“无法可依”,也非特区政府没有“勇气”,而是因为某些身兼法律学者、大律师、律师的反对派人物,故意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将“言论自由”与“港独言行”混为一谈,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舆论的态度。但违法就是违法,“港独”无法以任何名义为自己的违法言行开脱,公众相信,在必要时候,特区政府必定会采取果断措施,以正视听,以惩乱法之徒。

  香港是法治社会,这亦是港人所珍视的核心价值;“港独”的横行,实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可以说,“港独”一日不除,社会一日难安,法治更无从谈起。依法惩遏“港独”,既是维护法治的需要,更是大多数港人的期望。此方面香港已无退路矣!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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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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