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社评:鼓吹“港独”言论并非不违法

  “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对有“港独”政党出现感到忧心,指出“港独”言论不仅违反基本法,亦违反本地法律,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下有叛逆罪及煽动罪,社团条例亦列明未经合法注册而公开以政党名义活动属非法。

  王振民直接指出了“港独”的“三违法”,即宪制和政治上违反基本法,言论和行动上违反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港独”组织不获注册而公开活动则违反“社团条例”,名副其实“三违反”,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事实是,“港独”分子和幕后支持者如港大法律学院陈文敏、戴耀廷等人,近日甚嚣尘上的一个说法,就是“港独”未必可行、但“讲吓”并不犯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言论自由,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也是要有确切的意图或行为,甚至以暴力去推动“港独”,才会抵触“煽动”与“叛逆”罪,才算得上是犯法,政府不能“以言入罪”。

  这些说法,只要与王振民昨日的讲话一对照,所谓“港独”不可以做、但可以说的论点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而且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如果一些年轻人真的信了戴耀廷之流的谬论,以为鼓吹“港独”是什么“言者无罪”,那日后是要吃大亏的。

  事实是,从民族大义而言,作为一个中国人和炎黄子孙后代,都不会愿意看到自己的国家民族四分五裂,都不会愿意看到自己的国家和同胞因分离分裂而陷入自相残杀、民不聊生的战乱之中,任何有良知和头脑的正常人都不会愿意当一个分裂国家民族的“刽子手”和历史罪人。

  因此,行不能“港独”、言也不能“港独”,这并不仅仅是一个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许杀人放火,但正常的人都不会这样做,而且不会做了之后才等着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真有这样的人,也是“明知故犯”和罪有应得的了。

  更重要的是,除了良知责任外,“港独”言论在法律上绝非“白纸一张”、无规可管,煌煌基本法和本港现行法律都有足够的条文依据可以去规管和制裁一切煽动敌视政府、分裂国家和制造动乱的言论,并不一定要等到出现武力或暴动才可以弹压。一切法律都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都具有法律高悬“但最好不要使用”的警示效应,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一切可能导致违法后果的行为出现,这里面当然就包括言论鼓吹。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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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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