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昭:特首廉洁并非“没王管”

  特首在廉洁问题上不但不是“没王管”,而且受监管、约束的程度绝不在其他主要官员和公务员之下,完全不存在任何特权或“凌驾”。

  作者 关昭

  立法会昨日开会,讨论反对派议员提出的将“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及第八条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的议案。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出席会议,阐明政府立场和观点,要求否决议案。

  林郑司长在发言中指出: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在宪制层面上是具有独特地位的;如果特首的“收受利益”问题要由立法会和大法官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进行“监管”,可能与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地位“不相吻合”。

  林郑月娥这一解释,可说一针见血、一语中的。事实是,所谓监管特首“接受利益”的问题,是涉及到特首宪制地位和基本法的重大政治问题。成立一个独立专责委员会对特首“收受利益”的问题进行监管,乍听起来,似乎在现行法例下,特首是完全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约束、完全不受监管、完全可以随便收受利益以至凌驾于法律之上、“没王管”的。但这难道真的是事实吗?答案是绝不。

  事实是,特首在廉洁问题上不但不是“没王管”,而且受监管、约束的程度绝不在其他主要官员和公务员之下,完全不存在任何特权或“凌驾”。

  事实是:“防止贿赂条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第四、第五和第十条,白纸黑字写明适用于行政长官包括:行政长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作出或曾经作出某些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作出或曾经作出某些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以及任何现任或曾任行政长官的人维持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金钱资源或财产,除非就其如何能维持该生活水准或就该等金钱资源或财产如何归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

  事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反对派议员提出加强规管特首廉洁的议案,目的一是针对梁振英、二是中央宪制权力,又岂可任其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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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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