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黄之锋提司法覆核动机不纯

  文|李新

  近日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降低参选立法会议员的年龄限制,从原本的21岁降至18岁。黄之锋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现时的有关条例,是剥夺了18至20岁人士的被选举权,限制了香港年轻人的人身自由。

  黄之锋的论点:要求降低参选门槛,归还18岁至20岁香港年轻人的被选举权。其论据是:现时的有关条例剥夺了18至20岁的年轻人的被选举权,是违反宪法精神的限制,他在这里所指的是违反香港的《基本法》及国际人权。

  年龄限制没什么不合理

  笔者疑问:到底他所说的论据是不是正确?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到底是不是平等的?这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笔者论点:笔者认为这个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投票权及被选举权从来都不是平等的。

  论据:香港现时的情况是,只要是属于本港的永久居民,在选举期间都能够行使其投票权。即使对待一些特别人士例如囚犯,香港法例规定在囚人士依旧拥有选举权,但若果被法院判定监禁三个月或以上,则不能在五年内参与立法会选举。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大家都认同不能让在囚人士(被法院判定监禁三个月或以上)担任立法会议员,认为这样是合理的决定。那么现时21岁或以上的人士才可参选立法会,又有什么不合理呢?从法律角度上,笔者认为没有什么不合理。

  大家理顺了这个逻辑后,便会知道这并不是一个违背基本法及国际人权的问题,而是在讨论合理还是不合理。笔者认为黄之锋提出司法覆核就是一个政治手段,透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或立法会对社会上18岁至20岁的人士作出让步。

  那么我们便要继续去分析为什么他要提出司法覆核?

  (一)假如司法覆核胜诉,政府让步。那么这个被选举权便是由他“成功争取”,社会上或许大部分18岁至20岁人士没有参选立法会的念头,但只要政府作出让步,修改参选门槛。对于18岁至20岁的人士,身上无疑将多了些肯定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肯定,便可以由黄之锋当之无愧地说出“我成功争取”。

  (二)假如司法覆核败诉,政府不让步。这便会产生一种感觉,认为政府不愿意归还这份权利给予社会上18岁至20岁的年轻人。再配合的的确确,现在立法会内“老人政治”问题存在,加上“占中”运动及政改失败后,很多港人对建制派及民主党都失去寄望。

  发动“占中”运动的几个领袖和学生代表,恰恰有如第三方力量,既不是民主党也不是建制派,以“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理念鼓动群众,现今的社会,要求第三方力量建立的声音还不算大,但只要建制派和民主党坚持己见,“不急市民所急”,政治自杀是在所难免。大部分选民都会用手上的一票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假如“占中三子”或者学运领袖参选立法会,即使今届选举未能得利,但还有下届甚至下两届。

  因为今天的18岁至20岁,明天会成为25岁至30岁,后天更会成为30岁至35岁,他们既不支持建制派也不支持民主党,他们支持“自己香港自己救”,今天虽然是少数,但随着建制派和民主党的核心人物年龄老化,成效不能再继续涌现,年轻人投身社会也是意料中事。

  因此这个政治手段的背后,虽然技巧上是传统的以司法程序处理政治问题,但背后对将来五年至十年的选举战的打算是老谋深算。

  上课的责任应先去完成

  黄之锋表示,在政改落幕后思考民主运动应该怎样走下去,考虑了二至三个月时间,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在此,笔者非常担忧,到底是什么人构成的智囊团替黄之锋出谋献策,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平凡的大学生们,不像黄之锋一样能够登上时代杂志,不像他一样能够受美国人权组织邀请,拜见美国民主领袖。平凡的大学生们还是要每天挤巴士,迫地铁,排队上学“Take attendance”。

  作为学生组织召集人,黄之锋去参选立法会,说将青年人声音带入议会,带来改变,但最基本一个大学生的本分,出席上课的责任不去完成,又怎可能完成议员的工作?

  这些事情都是真真确确地发生,但很多时候,因为很多新闻的出现和不同的政治议题,让人无法心平气和地冷静下来思考,才令观众忽视这些事实的存在。

  现今的社会,要求第三方力量建立的声音还不算大,但接下来是在所难免。而假如第三方力量是有需要存在的话,笔者十分担忧是否要由这些由美国人肯定的民意领袖来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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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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