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庄:香港电台应当怎么“办”?

  文|宋小庄

  八月六日,特区政府宣布,经公开和内部招聘后,委任梁家荣出任广播处长,执掌香港电台,广播处长还兼任港台总编辑,即日履新。在“一国两制”下,港台作为公营电台应当走什么方向,始终还没有解决。梁的出任,或有助于此。

  早在1928年,港英当局已创办香港电台。1954年港台成为独立政府部门。回归前,港台与新闻处一起,成为推介、传播政府立场和政策的两个机构,但两者工作有别。对政府立场和政策的阐述,新闻处是直接的,是新闻报道式的;港台却是间接的,从资讯、教育、时事节目等方面反映出来,是文化传播式的。

  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以来,港台前途就与香港前途分不开了。根据1983年12月披露的行政局资料,港英当局认为“不能把电台视为政府的宣传工具”。1985年广播事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建议,将港台办成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共广播机构,另订组织章程,由港督委任其董事局成员。1989年7月,港督会同行政局决定将港台办成公营广播机构,广播处长改任电台行政总裁,由立法局拨款,也接受社会赞助,并着手制定香港电台条例,但争议不断。1990年麦健时顾问公司建议港台向“公司化”转变。由于此事涉及政权交接的事项,1992年3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认为,港台不宜改变。但在末代港督彭定康的主导下,港台向所谓“编辑自主”的方向发展,比“公司化”的商业电台走得更远。

  回归后,港台延续回归前的争议。回归初期,公务员组成的政府电台,不幸沦为专门谩骂政府的电台,全国政协常委徐四民先生曾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批评。但港台在张敏仪、朱培庆、黄华麒、邓忍光等历任处长的领导下,似未能对港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在“一国两制”下的定位有明确的说法,对如何发挥积极引领社会作用亦似未有明确的方向。

  香港社会有建制、“泛民”的对立,但对梁家荣的任命,社会上的争议不大,没有出现“不管是非,只问颜色”的现象。原因有二:一是回归以来,港台争议不断。经过违法“占领”运动,香港社会有一个反思过程。对政改方案被否决,香港市民开始认识到行政长官普选的条件可能还不具备。后政改时期,人们希望港台对过去进行检讨,引领社会的新风气、新风尚,提高媒体的公信力和专业性。二是梁家荣是资深传媒人,有四十年从业经验。他自七十年代起已从事纸媒和电子媒体工作,2006年加入亚视,2008年出任亚视新闻部高级副总裁。虽因误报前国家领导人的死讯而引咎辞职,但人们不因一时一事的闪失,而忽略了长期敬业乐业的工作。他从事私营传媒的经验,有助于管理公营传媒,提升效率,并得到员工认同。

  《中英联合声明》没有提到新闻自由,但香港基本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这说明香港基本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但对新闻自由,私营传媒和公营传媒的理解并不相同。其实,两者的认识也不应当相同。公营媒体和私营媒体的使命就不完全相同,就好比公营媒体不能像私营媒体完全按商业原则经营一样。私营媒体一定要赚钱,否则就经营不下去,但公营媒体却有服从的公益目的。

  对私营媒体而言,新闻自由可以理解为:采访消息的自由,传递消息的自由,发表意见、批评政府的自由,接受消息和意见的自由。但对公营媒体而言,其自由度就不如一般大众媒体。公营媒体虽然不是没有理性分析、评价政府政策的自由,但采访、传递、接收消息,发表、接受意见的自由,比一般私营媒体严格。举例而言,美国之音就只能在美国之外广播,不得在美国国内广播。

  新闻自由可以理解为:在出版、广播前不受检查禁止。但在出版、广播后如违反法律则要承担责任。不论是私营媒体,还是公营媒体,都要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运作。其运作及其结果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限制,包括维护他人权益(如诽谤、暴露隐私等)、维护公共秩序(如不得宣扬色情、暴力、违法抗命、抗拒执法等)、维护司法尊严(如不得披露法庭禁止披露的资料、不得侮辱法官等)、维护国家安全(如不得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鼓吹战争、种族仇恨等)。凡此,对公营媒体的要求比私营媒体更为严格,公营媒体虽较容易获知政府机密,但并不能随意披露。

  与私营媒体相比较,公营媒体只要真实、准确、全面传播、介绍政府政策就可以了,但未必要作平衡的报道和评论。公营媒体只要提出一种主张就可以了,但私营媒体却要考虑读者、听众、观众的不同需求,对政府的有关政策的介绍,可能要提出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对任何主张也要作出适当的论证,以增加媒体的公信力。公营媒体也可以这样做,以增强说服力,但要以正面推介为主,没有故意要找反对的声音,没有一定要散布反对派的意见。在政府主导的声音太弱的情况下,尤其要如此。这样做并没有违反道德操守。但私营媒体,对正面和反面的事件都可以分析报道,但不能只鼓吹单边的东西,如不作平衡的报道和分析,没有查证就以为是事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处理问题,就可能有违法律、行规和伦理。

  早在1791年的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已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政府不可以管理或干预媒体,争取媒体的支持,美国在这方面有很多的经验和教训,这是值得“一国两制”下的特区政府在争取话语权方面学习的。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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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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