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永乐
最近,特区政府高官落区宣传政改,希望争取更多市民支持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普选行政长官。然而,有市民提出反对意见,并指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并不“民主”,一些人更认为现有立法会内的功能组别都要全面取消。当中涉及一些代议民主之问题,笔者尝试提出几点,让读者多加思考。
第一,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民主,最终都要体现国家主权。以笔者之理解,现代民主里“代表”可以分为法律、制度及政治层面。法律上,民主选出的代表只是政府首长,获选者需要在任期内尽力为人们谋取福利、建设社会。当中体现而不是取代现有国家主权。在英美国家中,人们及其代表在民主选举的过程及结果都重视宪法精神。否则,民主方式选出的“代表”将会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主权,而落选者不满又筹建另一个国家主权。这样,国家地方将会陷入四分五裂的地步。
争取港人利益不损害国家
若然有人认为现有法律有所不足,议会代表在获选后便要争取足够票数启动正常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或选举方案。一般而言,议会代表需要获得大多数三分之二支持,一些情况更需要四分之三代表认可。重要的是,涉及宪法或最高行政机构选举权的修正,难度一般会更高。这关乎于确定国家成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及理念,同时影响国家政治及大众社会生活的未来。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没有权利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否则国家及政府将会长期面对社会上不同人士的各种意见,难以处理其他重要民生问题及国家未来发展。
第二,从制度上看,民主中的“代表”可以是个人或是团体。例如,美国总统是个人代表,国会是团体代表,当中又包括众议院及参议院两种不同的团体代表。当然,团体代表的实际比例、选举产生方式可以因各地文化、宗教及传统习俗而有不同。现在,有人指出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并不合适,同时连运作了数十多年的功能组别都要一并取消。这让笔者想起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先生谈及回归前后香港政治实况的转变。李光耀曾指出,回归后香港的立法会议员必须要现实地认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事实,在不损害国家的前提下继续争取香港人的利益。
1992年,当香港末代总督彭定康计划改革立法局功能组别选举,将公司团体票取消,取而代之是包括众多的个人票。李光耀在其回忆录指出,他在此问题上曾私下慎重地提醒彭定康,他的计划根本否定了“功能组别”的意思及存在意义。以李光耀之理解,彭定康的改革建议似是一个推动香港群众走向独立的民族主义者政改蓝图,向殖民地政府争取独立,多于有秩序地将香港移交中国主权。读者可以细心思考,若然将功能组别的团体票全部转成个人票,商业专业界的代表将由公司、企业家变成公司的个别僱员,这会否再是“功能组别”的含意?同时,公司的领导人、企业家与僱员的利益想法会否一致?全面取消公司团体票下,议会内如何有公司团体代表?进一步看,这与直选议席的产生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至于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是另一个重要问题。正如美国总统候选人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党内部初选才能参选。诚然,笔者暂时也未能想到如何改善选举委员会的理想方案。然而,笔者曾撰文指出“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均未能符合基本法,我们仍然需要多思考具创意及可行的方法。重要的是,我们要订下严谨制度,令香港民主化同时又能尽量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们生活。
以香港独特环境思考政改
第三,民主中的“代表”亦不能忽略其政治效应。选举方式的改变会带来不同的政治效果。例如,若然有国家希望政治制度上达至“男女平等”,那么国会内的议席是否要强制规定一半是男性议员代表、一半女性议员代表?否则,现实上男性获得议席代表的比例较高。有学者曾列出数据,显示无论在欧洲、美洲、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女性在国会的代表比例都少于18%。同时,一些地区少数族群永远是少数,国会是否需要预留议席由少数族群担任,否则在“一人一票”情况下他们永远未能取得议席。当然,或许有人认为这些规则不是“民主”、“平等”的表现。然而,这些规则无疑确保有女性及少数族群的政治效果。在此角度看,如果香港政改方案通过,下任特首将会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选择代表。为了争取市民认同,特首更要紧贴市民之期望及需要,这确实能带来巨大的政治效果。
现代民主理念中,国家主权包括人民,人民透过选举方式授权代表选出政府,过程及结果都要体现国家主权。现在,香港政改正进入关键的阶段。最重要的是,我们讨论及考虑政改方案时,必须要认清这现实情况。同时,普选方案没有全球通用的法规,我们必须以香港的独特环境思考如何改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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