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之平:占中违法不严惩 法治何彰?

  文|恭之平

  据保安局最新数字显示,自去年九月“占中”爆发以至今年初连串“光复行动”示威,一共已有1115人被捕。但是,这些违法分子最终被定罪者可谓寥寥可数,他们不是被判罪名不成立,就是罪名成立但只是判社会服务令。

  到底出了什么问题?难道真如社会舆论所传,法治已经被政治意识形态所凌驾了?如果不是,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样的结果又如何维护香港的法治?民愤如何能平息?

  占中分子一次次轻易脱罪

  “占中”分子在法庭上演的戏码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社会知名度者,如“占中三丑”、黄之锋、岑敖晖等人,通常都是在社交媒体上“自我引爆”,博取社会的同情和反对派中人的声援;二是那些泛泛无名之辈,则大打哀兵悲情牌,先是求情,后是在反对派整个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强词夺理,祈求法官的宽容,所以结果通常是法官在寻求感化报告的前提下而获得“轻判”。

  例如,一位24岁男子被控“占中”期间袭警,法官却指不同警员的证供之中被告的出拳方式不同,怀疑有认错人的可能,所以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宣判无罪释放。去年11月“占中”期间,有网民称立法会将通过“网络廿三条”而冲击立会大楼,其间一名18岁青年涉嫌袭警被捕,他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袭警罪成,最后只被判处感化令一年。

  “占中三丑”从初期鼓吹目无法纪的“公民抗命”,到后期的选择性遵守高等法院的禁制令,表面上尊重法治精神,实际上是躲在法治的大旗下,希望得到其庇护。难道这不就是我们常说的“既占了便宜,又卖乖”的做法吗?

  在去年“占中”后期,高等法院颁下“占领区”禁制令后,当时反对派议员郭荣铿一方面承认,占领人士没有遵守法庭命令撤离,是违反了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话锋一转,竟然指责“占中”是由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起,呼吁中央政府尽快回应港人的诉求云云。反对派政客选择性尊重法治的两面派做法,其实是在变相鼓吹市民不守法,以至对法治精神的贱踏。

  不仅如此,日前由前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景生、执业律师张惠仪等人发起成立的一个所谓“雨伞援助基金”,更是直接地替“占中运动”参与者提供法律援助。该基金也声称可以为“占中”而导致受伤,需支付医疗费用,或因参与运动而被捕,需支付法律费用等人士,提供金钱援助。

  无独有偶,同样是刚刚卸任的前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最近也公然宣称为一名市民无偿入禀司法覆核,以申禁制令要求政府停播政改宣传片。凡此种种,都无法不叫人去质疑,这是否以法律凌驾政治的例子?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日前在2015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时表示,法官是独立的,不考虑检控的动机,中立而超然判案。无可否认,马道立说立了法治精神的大原则,绝对没有错。只不过,我们要说的是,既然司法机构标榜是“独立、中立、超然”,那么,同属整个司法体系一部分的律政司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任何人都不应该戴有色眼镜,而主观判断及厚此薄彼,并只因为律政司同时具有特区政府行政色彩而受到无理的批评。

  社会呼唤良心呼唤法治

  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误以为,法庭在最后的关头,必定会念及其违法行为涉及所谓“社会公义”,而只是小惩大诫、轻轻带过,甚至是网开一面,那就大错特错。一旦如此,那些受激进极端思想影响的青少年,岂不是更加胡作非为、肆无忌惮呢?应该说,法官也是人,而政治即是众人之事。在由千千万万个人组成的社会里,我们不要求法官具备“有失中立”的政治觉悟,但至少需要考虑对违法“占中”分子的判决,其实会影响社会的观感。至于判决是否符合市民大众的合理预期,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治(rule of law)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任何让人感觉到法治精神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因为市民的普遍不守法而致法治精神威信扫地,都是绝对不应该的,也是绝对不应鼓励的。法庭的判决必须要有阻吓性,而不是“走过场”,或者是“捉放曹”。长期以来,反对派特别是以讼棍闻名的公民党,向市民灌输的一套片面的法治精神,甚至以所谓的法治凌驾一切权力,这是法治的绝对化,最终酿成“司法霸权”与“律师治港”的恶果。

  为达到否决政改的目的,据报道,反对派正积极部署一系列的政治行动,包括由6月14日开始至7月8日的“二次占中”运动,而一批“港独”势力也正积极密谋暴力冲击、包围立法会。“占中”本身已经动摇香港的法治根基,对“占中”这类无法无天的搞事者,如果不依法严惩,再一次轻判了事,意味着对暴力违法姑息纵容,是对香港法治、社会稳定的再次重创。

  法治需要彰显,民愤需要平抚,这些绝非政治意识形态下的压力,而是公众对香港法治何去何从的深深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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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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