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迎颁布25周年 梁振英:条款千锤百炼

  草拟历时四年八个月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叁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草委会),负责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同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草委会名单。依据该名单,起草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姬鹏飞任主任委员。

  1985年7月1至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计划,并决定委託香港委员共同发起和筹组一个民间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邓小平、李先念、彭真等国家领导人等接见了出席的委员。

  草委会辖下分成五个专题小组,负责不同领域的具体起草工作,包括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以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其后成立总体工作小组,对各专题小组起草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1988年4月,草委会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随即进行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公众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年2月公布,经过八个月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徵求意见后,各专题小组共提出24个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相关提案于1990年2月草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经讨论后表决通过。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等会见了草委会全体委员,邓小平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起草完成,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指出基本法“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

  至此,草委会用了四年零八个月的时间,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完成了有关的草拟工作。草委会共举行九次全体会议,25次主任委员会议,两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叁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73次专题小组会议,以及五次香港特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基本法》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正式颁布。

  咨委会具广泛代表性

  1985年7月1至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计划,并决定委托香港委员共同发起和筹组一个民间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委会)。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到港后,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发起人会议,同年9月7日通过章程,规定了咨委会职能包括:广泛徵集香港各界对香港基本法各种意见和建议;接受草委会咨询;将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分析。

  经过近半年的筹备后,咨委会于1985年12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由安子介任主任委员,180名咨委会成员全属香港人士,包括了工商、金融、地产、司法、法律、专业、教育、传播媒介、劳工、公务员、政见团体、学生、社会服务、街坊、社区、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及少数外籍人士,被称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

  咨委会下设八个专责小组,负责就基本法内容的不同范畴进行广泛咨询,包括:(1)基本法结构;(2)政制;(3)法律;(4)居民的权利与义务;(5)金融、财政、经济;(6)文化、科学、教育、宗教;(7)对外事务;(8)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咨委会就基本法草稿进行了两轮咨询:首轮咨询在1986年5月至9月进行,另一次咨询在1989年2月开始,为期8个月,至1989年10月结束。咨询期间香港人士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说明香港公众充分参与基本法的起草。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微香港》公众号

责任编辑:宋代伦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