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对特区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自然包括对有关教育预算、决算的监督
文|宋小庄
1月8日,在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香港专题研讨会上,陈佐洱提出回归时哇哇学语的娃娃,为什么有人成为维护米字旗、冲击军营、立法会和政府总部的排头兵。他问到,这是不是与当局一段时间以来秉持的教育理念、与实施宪法和基本法有不衔接的情况?他还问到,这与香港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传媒教育是不是也有关系?他还认为,对香港的教育事务,中央和香港社会都有监督权。这不是抄录原话,但大意是如此。
对此,香港反对派进行攻击,说是违反香港基本法,干涉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云云。有的建制派媒体也省略了有关“监督权”的内容,有的连有关内容都没有报道。出于什么考虑,是否有误解,不必多加揣测。在此需要说明:
陈佐洱点出本港教育问题
一、陈佐洱的话没有错,香港发生违法“占中”等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大事,青年学生似乎是主要的参与者。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论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历史学的角度,都有调查研究的必要。实际上,香港问题已经成为内地和港澳学者研究和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有的问题甚至已经成为反面教材。有的评论还认为,内地部分高校近年出现了“吡必中国”(不论内地什么政策,都从负面进行评论)的不良而时髦现象,就是香港的通识教育的讲授方法传染的。
二、香港部分青年学生积极参与违法运动,自然有人关心是否与香港的教育政策、教学理念、课程和教材等有关,这是香港教育当局和各学校应当检讨的事项,不必人家提醒。香港社会、媒体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二十个月的煽动鼓吹、两个多月的实际占领,以公民抗命为号召,挑战香港“法治”的核心价值,破坏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虽然不能说完全归咎于教育,但是与香港的教育难道一点关系也没有吗?
三、香港的教育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是没有疑问的。在一般情况下,不是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但即使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果出了问题,难道香港就是独立王国,中央不能过问,香港社会没有监督的权力、中央也没有监督的权力吗?
有人认为,对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社会有监督权,但中央没有监督权。这实在是回归以来香港社会的最大误区,这是把中央各部门与中央本身混淆起来造成的,是不小心错读基本法的结果。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中央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但中央各部门不得干预,不等于中央也不得干预。香港特区政府各部门的确不隶属于中央政府各部门,香港教育局不隶属于中国教育部,香港保安局和警队不隶属于公安部等等。但香港基本法第12条明确,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根据该法第48条第(5)项的规定,特区各主要官员也都由中央政府任命。任命者对被任命者具有监督权,这是宪法学和行政学的常识,也是没有疑问的。
香港的教育不是没有问题的:取消高中中国历史必修课(连文科生也不必修),初中中史与西史还拟合并按西方史学的西方中心论讲授、香港通识教育教材隐含了不少攻击内地宪制、歪曲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诋毁中央国家机构和制度的内容。在法理上,都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第135条规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政策,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对香港这种教育的倒退和劣化(与发展和改进背道而驰)的政策,不可能与香港的教育当局完全无关。对此,陈佐洱先生可能没有监督权、港澳办和教育部也可能没有监督权,但不等于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都没有监督权。中央虽然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但并非连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行为也都盲目吹捧和支持。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不是固有的。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之间发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授权者对被授权的事务也有监督权。这可以从香港基本法中找到具体依据。例如,基本法第17条第2条规定的条例的备案、第48条第(3)项规定的财政预算、决算的备案、第90条第2款规定的主要法官的备案等,都说明中央对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享有监督权。
官员同时对中央政府负责
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种类繁多,香港基本法没有一一列举,香港的教育事务就没有被列举在内。但对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自然包括对有关教育预算、决算的监督。上一段提到的教育举措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政策,还是倒退和劣化政策,也是属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如果有的主要官员只愿意向行政长官负责,不愿意向中央政府负责,不愿意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中央政府是有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其改进,甚至免除有关官员的职务的。当然,中央有权行使是一回事,是否行使又是另一回事。但不能说,中央对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没有监督权。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