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陷多重思维盲区 对普选方案产生错觉

  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普选特首政改方案的决定,引起“泛民”的极大反弹,认为该决定专门针对“泛民”阵营,是对“泛民”人士参选落闸。我认为不然,而造成“泛民”有这种错觉,皆因“泛民”陷入了多重思维盲区。

  一、对基本法认识的思维盲区。基本法赋与立法会极大的权力,重大议案如政改方案竟然三分之一少数便可否决,这在任何总统制的政体中实属罕见。例如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只需国会半数贊成便可通过,相反,国会半数议员不同意也无法否定总统的议案,除非达到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因此可以讲,香港基本法的民主成分比西方还要高。

  二、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思维盲区。人大常委会的所谓三道闸:第一个提委会提名是基本法的规定,不容争拗。第二个过半数通过的问题,终审法院都必须过半数同意才能定案,提委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必须这样规定。第三个是二至三人的问题,这里明显使用了弹性语句。第二第三个都不属基本法条文,而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正是在这两点上,人大常委会给特区留下了极大的空间。

  三、对提委会性质的思维盲区。提委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必定有其权限和组成原则,前者只有提名权而不能有决定权,决定权在选民手上,后者由四大界别组成,既然有选举权的选委会都由四大界别组成,低一级的提委会照此实行已有足够代表性。另外,提委会的成员仍须选出,各派的机会是均等的,难道“泛民”未战便认输?

  四、对提委会细则的感知盲区。提委会的大原则已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众多的细则留有极大空间给特区自行决定,所谓魔鬼出在细节里。例如并未限定四人不可参选;又如过半数是否包括50%,若包括,理论上就可能有六个人出闸;又例如,并未限定提委成员的表决次数,他可以举三次手,或者可以举四次、五次手。这些都可以争取得来,难道“泛民”又未战便认输?

  五、陷入思维盲区,自然也看不出提委会运作程序的玄机。提委会如何运作,同样由特区自行决定。全国人大开会时,常委会便停止职能,而将权力交给有广泛代表性的大会主席团,主席团通过民主协商提出正副委员长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名单,交大会表决,非此,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便不可能当选,因为在大会上这类人肯定是少数。作为有1200人之多的提委会可否参照这样的运作模式呢?

  六、混淆了市民支持其参选、与支持其当特首的差别,这是“泛民”最严重的思维盲区。市民希望有“泛民”人士参选,是希望选举更具竞争性,以及机会均等的理念。但“泛民”人士当选,便可能冒“未来特首与中央对着干”的风险,这点市民更加明白,所以,即使“泛民”人士有参选的机会,也未必能过得市民手上的一票,除非“泛民”改弦易辙。

  最致命的思维盲区是:抱有2016年立法会选举必大胜从而堂而皇之否定政改方案的幻想。无论是今届或下届立法会否定政改方案,“泛民”都责任难逃,也非花言巧语所能洗清。争取在今届有条件通过政改方案,对“泛民”是上上之策,“你懂的”!

  (文章编译自《中国日报》香港版署名文章,略有删改)


欢迎关注大公网香港在线微信(公号:tkp-weihk)

责任编辑:孟浩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