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
香港政改议案后,来自本地与英美的反对声音大肆渲染与丑化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定,把提名人数需过半与候选人需二或三名的办法说成反民主,不符
国际标准,假普选,甚至还等同朝鲜与伊朗的选举制度。这些反对声音不但发自恆常的一批反对派,而且还是老调重弹。
提委会代表性广泛
归纳所有反对的意见,不外乎三点:第一、只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不让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是把提名机制“落闸”,是刻意排除反对派候选人提名的机会。因此这是针对某些人的政治歧视,有违人权法第25条的条例,既不民主、也侵害人权。第二、候选人提名人数规定要佔提委过半,比过去规定八分之一的做法更不民主。言下之意是提名人越少便越民主,反之,便越不民主。第三、把候选人规限在二至三位,也是不民主的做法。言下之意是越多候选人进入普选的门槛,便是越民主,反之,便越不民主。
以上三个论点,如果不是无知就是有意误导世人,兹一一回应如下:
第一、说到提名委员会是唯一拥有提名权的规定,除了是基本法第45条的宪制规定外,民不民主要从法制与政治的代表性去看。说到法制与民主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可说是没有法制的民主,没法制可依便要走向人治,不是法治。前者没民主可言不必多谈,后者可说有法制便可保证民主到位。到不到位还要看人是否服膺法治原则。同时也要注意的是,没有完善的法制,今天看似完善的法制,明天便会感到有改善的空间。基本法写明民主改革要循序渐进,已充分说明了民主法制有不断完善的空间。 若从提委会的政治代表性的角度去看,当可一目瞭然,以当今民主运作机制来论,即使是政党机制所具有的民主代表性也都比不上提委会;以民意整合的角度去看,由四大界别选出来的提委,来自全港五十一个功能团体,基本上把所有重大的团体都包括了,试问有哪一个香港政党有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比得上提名委员会的?以参与竞选提委机会的角度去看,是否民主端看参选机会是否公开。是的话,便符合民主原则,反之便不民主。就参选四大界别的选委来说,没有一个团体的提委选举不是公开的,即使是港区人大代表与政协代表的选举也都开放给港人参选,至于选不选得上是人的问题,不是制度上排除人参选,而选不选得上是其政治立场的问题。政治立场可改可不改,以不改的立场想在不同政见的政治团体参选而无往不利,举世无此事!既然提委选举机会公开,便是符合民主规则,因此指提委会不民主、没广泛代表性,是政治偏见,有意曲解!
半数以上提名门槛不高
第二,说到候选人提名人数越少便越民主的讲法,也是混淆是非。
政治学研究得出的全球经验印证,一般是提名人越少便越缺乏民意认受性,反之,越多人提名的做法便越有民意认受性。民主也者,能代表更多人的候选人便是更能整合民意的候选人,也正是因为要整合更大公约数的民意,候选人便非得努力寻求更多民意的风向标不可!
就以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来论,1/8提名要求的民意代表性肯定比不上1/2或以上提名来得更具广泛代表性,因为1/2以上的提委提名,也就说明这位成功取得提名的候选人,其代表性远比1/8提名的来得更广泛,更具民主认受性。
第三,说到把候选人规限在二或三位的做法,也被抹黑到违反人权与民主,这种强词夺理,也不足取信。
站在候选人的角度来看,不错,只有二至三人能做候选人会令第四、五,甚至更多的候选人失望失意。可是站在选民立场去看,候选人越多,选择时便越有分歧,选举出来的结果势必会变成当选人的民意认受性大大被削弱。这不是民主之福。证诸美英政制,一直被政治学视为优胜的两党制,正是因为两党的候选人肯定比多党的候选人对选民更有利。因为两党制可让选民容易施压,也容易选出一个更具认受性的政府,对选民更有利的政府,因为这样的政府才能更有效执政。反之,多党制往往因为候选人太多,分歧太大而令选民因为“大道多歧而亡羊”,最后导致没一个政党能取得多数执政,要靠联合其他党去组成“少数政府”。这种联合执政是最脆弱的,最后受害的是选民。因此政治学的共议是:两个候选人(党)是选民最佳的选择!
以上三个论点,并非什么深奥的学识,奇怪的是连西方所谓民主老牌国家如英美的著名大学教授与政客,竟连那么浅显的民主道理也模糊黑白颠倒,可见偏见与成见可以把一个人搞到如此反智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