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鹏飞:中央尽最大努力推进香港特区普选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是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继2004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之后,中央政府出台的有关香港政制改革问题的第三个宪制性法律文件,连同有关“人大释法”,是逐步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他们与香港基本法及其有关附件一起,共同构成了规划和指导香港“一国两制”的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发展,尤其是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与民主化进程的宪制性法律基石。

  中央对港方针政策始终如一

  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方案,并非是拜“旧香港”时代英国殖民统治者的“嗯赐”,“英人治港”的一个半世纪,“二等公民”的香港人从来没有享有过民主选举的政治权利。中英两国政府外交谈判香港前途问题的协议——中英“联合声明”中也并无有关“双普选”的字眼和具体内容。

  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一国两制’大宪章”——香港基本法进行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的——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全面规划了“新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双普选”目标。并且在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中,还具体规定了“新香港”头十年(1997-2007)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推动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还开放性地指出:“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方案,是中央政府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而为香港和香港同胞度身定做的。

  其后,中央政府又依据香港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逐步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释法”和决定,推动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逐步向前迈进。到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时,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增加至1200人;到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立法会议员人数已经增加至70人,分区直选的议员增加至35名,其中新增加的5个功能团体选举议席由区议会议员提名、并经全港原来没有功能团体选举权的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现“双普选”设定了具体的“时间表”——2017年及以后。这是中央政府对于香港和香港同胞庄重的政治承诺和政治担当。

  远的不论,我们仅就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成员歷次关于香港政治发展问题的公开表态来看——比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来北京述职和列席全国“两会”的特首梁振英时的谈话;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见特首梁振英以及香港各界人士时的谈话。尤其是张德江2014年3月在北京的两次长篇讲话、2014年7月专程赴深圳会见香港各界人士的多次谈话中,都反覆申明“中央政府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依法如期在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既定目标”之基本立场。

  中央是最坚定的民主普选派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在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按照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务实讨论,凝聚共识,为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打下基础。”张德江明确指出:“中央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区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发展民主,希望香港社会理性讨论,凝聚共识,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目标。”“中央的一贯立场,是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已经充分表达了中央政府推动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逐步向前迈进的诚意和决心。在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中央政府始终雄踞道德和法律高地,是最大的、最坚定的“民主派”。

  对于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央政府享有主导权和最后决定权,这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不可推卸亦不可剥夺的宪制责任,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应有的题中之义。其道理非常简单——早在2004年4月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李飞在作“释法”说明时已经阐释得非常明晰和透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予以规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必须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是香港政治体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这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逐步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保障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特首爱国爱港是宪制责任

  这一次,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的李飞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时,又再一次重申了这一政治常识性的原则问题。

  既然中央政府依法享有对于香港政治发展不可剥夺亦不可推卸的宪制决定权力,那么,中央政府对于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就具有了不可违的权威性,就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充分的依循、充分的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在近年来中央领导人以及中央政府涉港事务部门负责人如王光亚、张晓明、乔晓阳、李飞等人的有关讲话中,也已经阐释得非常明晰和透彻。

  这些基本原则,除了中央政府所一贯强调的“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必须兼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均衡参与,必须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既保持香港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香港民主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外,最核心的内容,择其要者,就是两点——第一,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之正确轨道上向前推进;第二,“普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必须是不能与中央政府对抗的“爱国爱港”者。

  各界应凝聚共识实现普选

  这一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依循以上所述的宪制责任、宪制权力以及基本的政治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而作出的,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同时也就具有了不可违的最高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它不仅正式确认2017年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修改”,同时也就“如何修改”这一目前各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敏感问题作出了明晰的规范性指引。这是中央政府履行和行使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不可剥夺亦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宪制权力,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为真正落实香港依法如期在2017年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而採取的“息纷止争”、“凝聚共识”的重大法治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切实推动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与民主化进程的政治担当和坚定意志。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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